粵府辦〔2003〕6號
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擴大內需,房地產業保持持續快速發展,這對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拉動我省經濟持續、穩定發展起了明顯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平衡,一些大中城市存在投資過熱現象,有的地方土地盲目開發,在建商品房規模偏大,導致房源積壓、資金沉淀和過分占用土地等問題。我省人多地少、資源缺乏,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用地,使我省保持可持續發展,為后代留下生產生活條件至關重要。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管理。
(一)各級政府要按照分類指導、平衡發展的原則,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管理。廣州、深圳兩大城市要采取切實的綜合措施,通過控制房地產用地供給總量,從嚴控制房地產業的發展,對已經在建的項目也要清理,壓縮規模。珠江三角洲縣級以上市及其他地區的地級以上市要采取措施,減少房地產新開工項目,注意保持平衡發展,控制過熱勢頭;其他縣級市及中心城鎮要在嚴格規劃的前提下發展房地產業,防止過熱和過度用地。
(二)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促進民間資本、民營企業投資于能增加形成生產能力的固定資產領域,盡快糾正當前盲目投資房地產的傾向。
省建設、國土、公安、稅務、金融、計劃、財政、監察等部門要分工協作,根據各自職責,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加強對房地產宏觀管理,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保持全省房地產業的平衡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管理。
(一)加強城市近期建設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調控。規劃管理部門要加快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做到規劃在前,開發建設在后。對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一律不得出讓。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教育、醫療、公共交通等設施的,應由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統一規劃和合理布局,避免分散建設。
需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配套建設的,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項目建成后按規定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管理。
三、嚴格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建立健全預售款監控制度。
(一)各市、縣建設、房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凡屬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未達到規定的形象進度等不符合預售條件的項目不得批準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內部認購”或其它非法方式進行預售的,有關部門要予以制止和依法給予處罰。
(二)仍未建立商品房預售款監控制度的市、縣,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要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盡快建立商品房預售款監控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實行專戶儲存,定向使用。凡未建立商品房預售款監控制度的市、縣,均不得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
(三)加強對商品房預售項目審批后的跟蹤管理,防止新的“爛尾樓”出現。
已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再用土地使用證辦理抵押貸款。核發預售許可證時,應在土地使用證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再用于辦理抵押貸款。
(四)加快商品房產權登記發證速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即可辦理產權發證手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擅自增加辦證的其他資料。辦證資料齊全后,應在60個工作日內核發產權證。
由于企業違規開發,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后不能辦理產權證的,應按法律程序對企業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此影響購房者辦理產權證。
四、嚴格控制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供應量。
(一)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計劃、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制訂年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會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各地執行。
(二)所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均應納入計劃管理,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不得突破計劃控制指標。各市、縣的年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應落實到具體地塊,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在年度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未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之前,各市、縣一律暫停辦理該類項目用地的審批、協議出讓手續。
五、進一步完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公開交易制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不論是否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使用權一律按照2002年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和2002年省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實行公開交易。
六、加強對已批出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的管理。
(一)各市、縣本年度內要組織力量對已批出的包括尚未完善出讓手續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原已審批但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項目,應注銷其用地批文,該土地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確需在現在或今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項目,應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備案,未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備案并納入年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的,不得給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原未確定土地出讓金標準的,土地出讓金應在評估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確定,并向社會公開;對已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但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經認定屬于閑置土地且已超過兩年的,一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不能認定屬于閑置土地但原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有效期已滿且土地未動工開發的,必須重新辦理用地審核手續。不符合開發建設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批準書》有效期已滿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報建手續。
(二)各市、縣要加強對經營性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管理。轉讓房地產項目,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規定應實行公開交易的,必須在交易機構實行公開交易,嚴禁以加名、改名等形式炒賣用地批文或用地紅線。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凡未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不得擅自突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七、加強對原有建設用地改為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的管理。原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擬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須經原用地審批機關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納入年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除省政府《關于加強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中原劃撥土地管理的通知》(粵府〔1999〕42號文)規定的國有解困企業外,該類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購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按公開交易方式確定開發單位。已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因規劃調整的原因目前仍未開發建設的,原用地單位申請開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應先納入年度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計劃并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結果向社會公開。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將其他用途的土地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或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
八、嚴格房地產開發用地登記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未按出讓合同約定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得為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九、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各市、縣應逐步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通過收購的辦法收回適宜于重新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并給予原用地單位合理的經濟補償。各市、縣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土地收購資金的管理,收購土地的啟動資金可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解決。
十、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控系統。各地要加強對土地和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的監控,建立土地和房地產市場行情信息發布制度,完善房地產價格指數,定期公布土地、房地產市場行情信息、管理政策、房地產價格指數等,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協調發展。
十一、完善居住人口結構。各市、縣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購買商品房后居住的人員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堅決避免出現不合理的和不利于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的人口結構。
十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國土、建設、規劃、監察等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加強對經營性房地產用地規劃、審批、出讓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