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13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對硝酸銨、氯酸鉀的控制和管理
按照《通知》規定,硝酸銨、氯酸鉀的銷售、購買和使用都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通知》的要求,迅速組織經貿、供銷、農資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使用硝酸銨、氯酸鉀的單位及相應庫存數量進行清點調查、造冊,并將情況于2003年3月底前報省經貿委民用爆破器材行業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省人民政府。
2003年,國家批準的民用爆破器材定點生產企業購買硝酸銨實行買賣合同鑒證制度,合同必須采用國防科工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GF-2001-0107)文本,《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應經省經貿委民用爆破器材行業辦公室鑒證。定點生產企業向省公安廳申領購買證件后到硝酸銨生產企業購買。從2004年1月1日起,民用爆破器材定點生產企業購買硝酸銨由省民用爆破器材專賣公司統一配送,專賣公司一定要做好配送服務工作,盡量降低成本,最大程度減少企業負擔。
化肥、制藥、制冷劑、印染等生產企業和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按《通知》規定購買硝酸銨、氯酸鉀必須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批準,其中購買硝酸銨的憑批準文件由省民用爆破器材專賣公司統一配送;購買氯酸鉀的由購買者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
二、制定措施認真落實雷管編碼打號制度
雷管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公安部、國防科工委確定的雷管編碼規則及技術要求,對雷管逐枚編碼打號。所有雷管生產企業的編碼打號工作必須在2003年3月31日前通過省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現有庫存的未打號雷管逐一清點,制訂銷售、使用計劃和時間表,在2003年3月31日前銷售、使用完畢。對未能銷售、使用完畢而又無法補號的雷管統一組織銷毀。同時,各涉爆從業單位要按照公安部、國防科工委《關于對工業雷管實施編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2〕36號)的要求,盡快配置所需的計算機等硬件設備,建立雷管編號信息采集系統。
三、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機制,實行分級負責管理
目前民爆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機構只設到省一級,各市、縣均無設立民爆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機構,由于全省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單位多,范圍廣,必須對民爆器材加強管理和嚴格監控。因此,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市、縣經貿部門確定相應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管理人員,做到分級管理,確保民爆器材生產、流通的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管理,建立監控制度
要加強民爆器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民用炸藥、硝酸銨、氯酸鉀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并實行民用炸藥、硝酸銨、氯酸鉀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使用的登記制度。當前,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盡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由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各級民爆器材專賣公司和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重大,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領導,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督促本地區、本系統以及相關從業單位認真遵照執行,確保民爆器材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安全。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經貿委和省公安廳反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段時間以來,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和安全生產事故多有發生,危及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給國家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對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危害。針對目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急需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硝酸銨、氯酸鉀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銨是制造民用炸藥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種農用化肥,極易被私自炒成炸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鉀被煙花爆竹生產者違規添入煙火劑生產煙花爆竹,經常引發重大爆炸事故。為了從源頭上杜絕用硝酸銨私炒炸藥的違法行為,防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對硝酸銨、氯酸鉀嚴控嚴管。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硝酸銨、氯酸鉀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銷售、購買和使用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將硝酸銨作為化肥銷售。禁止使用氯酸鉀配置煙火劑生產煙花爆竹。同時,暫停進口硝酸銨、氯酸鉀。
鑒于某些農作物對硝態氮肥的需要,允許將硝酸銨作改性處理(制成復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還原后作為化肥銷售、使用。改性處理后的硝態氮肥,要符合有關部門制定的新的產品標準。經貿部門要抓緊組織有關化肥生產企業落實農用硝酸銨的改性工作,將農用硝酸銨改性納入技改范圍,并給予必要的國債貼息支持。各級經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從嚴清理硝酸銨、氯酸鉀生產廠(點)。生產硝酸銨化肥的生產廠(點)在沒有落實農用硝酸銨改性措施前,一律暫停生產。不再批準設立新的硝酸銨化肥生產廠(點)。對生產、經營企業目前庫存的硝酸銨化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經貿、供銷、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摸底,統一有償轉讓給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今后,硝酸銨只允許銷售給民爆器材定點生產企業和制藥、制冷劑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氯酸鉀只允許銷售給制藥、印染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嚴禁將硝酸銨、氯酸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個人和其他單位。購買硝酸銨、氯酸鉀必須經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批準(民用炸藥定點生產企業仍可實行購銷合同鑒證做法),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硝酸銨、氯酸鉀的生產、經營企業出售硝酸銨、氯酸鉀,必須收驗《爆炸物品購買證》或者經過鑒證的購銷合同,嚴格按照購買證或者經過鑒證的購銷合同上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對無證或者無合同銷售、購買硝酸銨、氯酸鉀的,或者將硝酸銨、氯酸鉀銷售給個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收涉案硝酸銨、氯酸鉀,并依法給予其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執行雷管編碼打號制度
對雷管實行編碼打號,是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預防和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手段。雷管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公安部、國防科工委確定的雷管編碼規則及技術要求,對雷管逐枚編碼打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沒有編碼打號的雷管不得出廠。對庫存的未編碼打號雷管,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得銷售、使用。有條件補號的可以補號后銷售、使用;沒有條件補號的,要有組織地予以銷毀。
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進一步督促生產企業抓緊完成雷管編碼打號的試生產,完善編碼打號工序的安全質量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刻痕深度編碼打號,確保雷管編碼打號清晰,易于識讀登記。所有雷管生產企業為實行雷管編碼打號對生產線進行的改造,必須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過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對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未編碼打號的雷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收無號雷管并依法給予其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行民爆器材的銷售、購買、使用流向監控制度
民用炸藥、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并實行炸藥、雷管等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使用登記制度,將民用炸藥、硝酸銨、氯酸鉀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產、銷售、使用(包括發放、領用、清退等各環節)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登記資料應當長期留存備查,并創造條件將登記資料輸入計算機系統,由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資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達到規定標準,以及時發揮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重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經貿委、國防科工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本地區、本系統以及相關從業單位認真遵照執行。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有關技術標準,要立即組織修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執行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扎實工作,確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區、各部門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