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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3-00102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3-03-31
名稱: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3〕24號 發布日期: 20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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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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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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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轉發給你們,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

  根據省政府《轉發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議案的決議的通知》(粵府〔2001〕96號)的要求,去年我省已經全面鋪開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工作,并取得明顯進展。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具體行動,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快推進這項工作。我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由省農業廳牽頭組織實施。各級都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制,完善和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各級政府要按照粵府〔2001〕96號通知的精神,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農村合作醫療以鎮辦為主、以保大病為主,以縣(市)為單位設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要以縣(市)為單位逐步統一制度形式,統一實施步驟和時間。合作醫療仍以村辦為主的地方,要盡快向鎮辦、鎮統籌的形式轉換。條件具備的地方,要實行縣(市)統籌。

  三、加大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扶持力度

  從2003年起,省財政將增加安排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各市、縣、鄉鎮財政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要力爭達到每年人均10元,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的專項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和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

  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制度,省財政從2003年起繼續加大對縣級建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制度的補助力度。2003年至200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補助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縣(市)建立“縣級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

  各地要加強對合作醫療資金和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和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要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統計、登記制度,嚴禁弄虛作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六日


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衛生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項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二、組織管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

  (二)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制。省、地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應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增加編制。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三、籌資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三)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可適當增加投入。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資金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

  (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向省級財政劃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全額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并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逐步完善補助資金的劃撥辦法,盡可能簡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結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況,逐步實現財政直接支付。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四)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醫療服務管理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各地區要根據情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并加強監管力度,實行動態管理。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六、組織實施

  (一)省級人民政府要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辦法,本著農民參保積極性較高,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管理基礎較好的原則選擇試點縣(市),積極、穩妥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各級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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