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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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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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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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以及地方鐵路建設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道路運輸管理的公共事務職能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審查、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初審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六)將交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咨詢、行業調研、統計、預測、信息引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以及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等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七)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八)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路政、運政和港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外輪理貨、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撥款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收費公路管理及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及重點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結構調整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后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核工作;提出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省有關專項資金和相關收費公路項目還貸資金安排建議;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和救災等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四)綜合運輸處。
承擔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及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公路運輸;負責省際和省內跨市旅客運輸管理以及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水路、地方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郵政及鐵路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五)基建管理處。
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造價監督、工程定額管理工作;承擔省管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和部管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初審工作;組織國家、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六)地方鐵路處。
擬訂地方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地方鐵路的管理規程和技術規范,承擔協調地方鐵路之間和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交接站或換裝站接軌事宜;負責地方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工程質量監督和造價監管工作;擬訂地方鐵路建設投融資辦法。
(七)收費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收費公路管理及收費站設置、車輛通行費標準以及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審核工作;協助做好收費公路立項、收費年限的審核及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登記工作;推進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承擔政府還貸公路“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收費公路收費還貸、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清理整頓收費站的相關工作。
(八)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
組織擬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交通經費、外匯、信貸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專項資金;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及使用監督;負責廳預算缺口的融資管理、撥付及監督使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辦理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登記。
(十)科技處。
擬訂交通行業科技、教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計劃和措施并指導實施;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公路、水路交通無線電管理;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按規定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干部;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
指導、監督全省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廳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參與擬訂水運和港口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水路運政(水運執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參與港口規劃及建設項目審核,負責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及船舶代理等輔助性業務的行業管理;負責港口及外輪理貨、引航等港口輔助業,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協助管理水路運輸有關經費的統籌使用,協助組織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關規費;負責組織實施水路重點物資、軍事、防洪搶險、緊急客貨運輸。
四、人員編制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109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1名;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安全總監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0名。
五、其他事項
(一)綜合運輸體系建立。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省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與省水利廳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范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
(三)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四)船舶檢驗管理職責的劃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與交通運輸部商定具體交接辦法后實施。
(五)用于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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