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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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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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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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衛生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食品衛生許可職責。
(二)劃出和轉移的職責。
1.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劃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將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擬訂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等有關標準與規范的事務性工作,以及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4.將執業醫師注冊、護士注冊以及衛生專業相關考試、職稱評審的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
5.將衛生系統內教育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以及行政審批受理、技術評估、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6.將衛生行業業務咨詢、行業調研和統計分析、決策論證、資產項目評估等技術服務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2.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公布工作,以及食品類企業產品標準管理備案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3.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4.增加組織擬訂藥物政策,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職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規劃并指導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綜合管理和監督,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開展群眾性愛國衛生運動。
(六)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指導、監督和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八)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九)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一)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以及省直各部門有關干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交流合作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開展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系統法制宣傳教育;指導衛生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監管省級衛生事業經費、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范服務行為;指導基層衛生機構建設;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并指導實施;指導衛生信息化和衛生統計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農村衛生管理處。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七)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八)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九)公共衛生與監督處。
指導、監督和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承擔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藥物政策,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一)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處。
擬訂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準;組織指導醫學重點專科、特色專科建設;承擔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的準入管理;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參與指導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工作。
(十三)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安全、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重要保健對象及全省副廳級以上及享受副廳級醫療待遇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省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廳機關行政編制10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醫藥局局長、1名兼任干部保健局局長),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五、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省農業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省衛生廳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省衛生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中醫藥局。
1.省衛生廳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關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留正廳級規格過渡,并相對獨立運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省衛生廳。過渡期內人、財、物等按原渠道管理。
2.省衛生廳與省中醫藥局的職責關系。(1)省中醫藥局相對獨立運作,可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但須同時報告省衛生廳,重大事項要事先報告。(2)省中醫藥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辦理。局機關正副處長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省中醫藥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省衛生廳按干部管理權限和選撥任用程序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醫藥局管理。(3)省中醫藥局文件單列戶頭,獨立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省衛生廳收到涉及省中醫藥局的文電,應當及時送省中醫藥局辦理。(4)省中醫藥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省衛生廳。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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