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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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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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審計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ǘ┘訌妼洕熑?、預算執行、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省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液褪∮嘘P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ǘ┴撠煂κ”炯壺斦罩Ш头煞ㄒ幰幎▽儆趯徲嫳O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ㄈ┫蚴∪嗣裾蛯徲嬍鹛岢瞿甓仁”炯夘A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人民政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地級以上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省委、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于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M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省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ň牛┡c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ㄊ┙M織審計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ㄊ唬┙M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廣東省子系統。
?。ㄊ┏修k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5個內設機構:
?。ㄒ唬┺k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財務、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聯系特約審計員。
?。ǘ┚C合計劃處。
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年度計劃和審計項目計劃,劃分審計范圍,建立計劃動態管理;承擔被審計單位資料庫的建設、統計等工作。
(三)法規審理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章制度、審計指南;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經濟責任審計處。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五)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稅務審計處。
組織審計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行政政法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直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政法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省直行政、政法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教科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劃生育等主管部門以及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省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劃生育等主管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ň牛┺r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直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省直農業、資源環保等主管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ㄊ唬┢髽I審計處(境外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直民政、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省直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ㄊ模┱谋O督處。
負責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的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十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信訪、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219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8名。
五、其他事項
?。ㄒ唬V東省審計廳績效審計分局為省審計廳的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承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政府績效管理水平。核定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二)省審計廳實行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雙重領導體制。
(三)縣級以上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本級黨委為主的體制。地級以上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征求省審計廳的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地級以上市黨委加強對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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