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省政府決定,下列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執行至2005年6月30日:
1、省科技廳負責實施的“科技性出展核準”;
2、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調入核準”;
3、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準”;
4、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計算機安全服務機構資質核準”;
5、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負責實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內跨市流動爆破作業審批”;
6、省民政廳負責實施的“以全國、全省性名稱冠名的大型住宅區、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審批”;
7、省民政廳負責實施的“公開出版的全省性地名類圖(冊)核準”;
8、省人事廳負責實施的“《廣東省居住證》審核”;
9、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的“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可”;
10、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省屬建設工程項目現場使用袋裝水泥進行混凝土攪拌的核準”;
11、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國家重點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立項的審核”;
12、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粵港澳流動漁船雇用漁工證審核”;
13、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流動漁民申請入戶、轉戶(港、澳地區漁民)的審核”;
14、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氣工程檢驗的核準”;
15、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港澳船舶進出廣東省挖沙采石作業審核”;
16、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粵港澳自貨自運直通廠車審批”;
17、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向港澳地區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審批”;
18、省環保局負責實施的”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審批”;
19、省環保局負責實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質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審批”;
上述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抓緊起草地方性法規,按立法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