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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1-00150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命令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1-11-13
名稱: 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
文號: 粵府令第66號 發布日期: 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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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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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已廢止)


令.GIF

第66號


  《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9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簽名.GIF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耕地。耕地開墾費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財政、農業、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本地區的開墾耕地工作。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土地開墾區和禁止開墾區。凡開墾耕地的必須在土地開墾區內進行。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建立省、市(地級以上,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補充耕地項目庫。

  第六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結合當地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耕地開發年度計劃和土地整理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而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征用、占用耕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耕地補償責任。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耕地補償責任。在安排具體項目用地時,由用地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單位承擔耕地補償責任。

  第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占用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在辦理轉用手續時,可以用耕地儲備指標作為補充耕地,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未能實行先補后占,需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儲備的耕地指標的,由承擔耕地補償責任的主體在申請辦理轉用手續時繳納耕地開墾費。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用地單位通過先補后占補充耕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未能實行先補后占的,用地單位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開墾的新耕地經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組織驗收確認后,除滿足本地占補平衡外,剩余部分可以作為耕地儲備指標,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安排,有償轉讓給耕地占補不平衡的市、縣作為補充耕地的統計指標。耕地原有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耕地所屬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耕地保有量責任。

  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按如下標準繳納(按每平方米計):

  (一)地級以上市轄區內20元;

  (二)縣級市轄區內15元;

  (三)縣轄區內10元。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第十一條 耕地開墾費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前繳清。

  耕地開墾費應當直接繳交到省財政廳指定的銀行專戶,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第十二條 上繳財政管理的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擬定耕地開墾計劃,經省財政廳同意后,直接撥付給耕地開墾、補充耕地項目或項目管理單位,專項用于耕地開墾、補充耕地。

  耕地開墾工作中的選址、勘察、測量、論證、竣工驗收等所需的業務費用,按照不超過繳入財政專戶耕地開墾費的3%列支。

  第十三條 補充開墾耕地應當在占用耕地的市、縣范圍內實施。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無法在本地區開墾補充所占耕地的,可以通過易地開發補充耕地。

  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補充開墾耕地后,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自驗后,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組織驗收確認,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確認證明書。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實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當地的土地整理專項規劃;

  (二)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土地整理區域;

  (三)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時,耕作層應當剝離集中堆放,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提高新補充耕地的質量。

  第十七條 土地開發整理新補充的耕地,經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驗收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免繳農業稅。

  第十八條 原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以及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統一用于耕地開墾和土地整理。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侵占、挪用耕地開墾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對未按照規定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市、縣,由省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補充,并凍結該地區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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