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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9-00433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命令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9-01
名稱: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文號: 粵府令第139號 發布日期: 2009-09-01
主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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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發布日期:2009-09-01  瀏覽次數:-
(2009年9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修改)

(該文件已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除國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制定招聘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意見。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件、崗位薪酬和相關待遇;

  (四)招聘范圍;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和范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七)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員名單的公布方式、咨詢電話、舉報或者投訴電話;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招聘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后,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公告的內容應當與經核準的招聘方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九條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內容和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同意后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可以采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接受報名,報名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在網上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打印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采取現場報名方式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在接受報名時,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發給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第十四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四章 考試、體檢及考核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采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進行,崗位特殊需要的,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允許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面試可以設計實際操作測試或者測評等環節。

  考試的內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的試題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統一命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生的筆試成績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八條 考生對自己的筆試分數有疑問的,可以在分數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下載并填寫《考生查分登記表》,送考試組織單位申請查分。每個考生只能申請查分一次。

  分數核查的范圍限于:

  (一)主觀題卷面有無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的;

  (二)客觀題答題卡作答而無考試成績的;

  (三)有違紀、違規、異常記錄的。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查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經核查需要更改分數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改網上公布的分數,并通知因更改分數受到影響的考生。

  第十九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面試人數計算方法和考生的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進行面試,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委小組,評委人數應為奇數,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當在面試前30分鐘抽簽確定面試順序。

  考生不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候考室的,視為放棄面試。

  面試使用統一試題的,面試期間應當對考生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面試評委小組應當在考生面試完畢后當場評分、統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等額的體檢人選進行體檢。

  體檢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體檢要求和考生的體檢結果確定考核人選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與聘用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選,并將擬聘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聘用人員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放棄聘用的;

  (四)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報到的;

  (五)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從事公開招聘工作的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決定受理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組織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或者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從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調整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失誤導致向社會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現重大錯誤影響公開招聘順利進行的;

  (二)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考試題目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公開招聘,擅自聘用人員的,取消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影響招聘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進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駐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主管部門對公開招聘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考生查分登記表》、筆試準考證和面試通知的表格式樣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制定。表格式樣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免費下載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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