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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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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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農業廳,加掛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省屬電廠水庫移民工作的職責劃給省水利廳。
(三)將原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農業廳。
(四)將省絲綢紡織集團有限公司承擔的蠶桑、蠶種生產管理職責劃入省農業廳。
(五)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的職責。
(六)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對農業、農村和農民(以下簡稱“三農”)工作的綜合協調。
(七)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省直涉農部門和中央駐粵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有關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
綜合協調省直和中直駐粵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中央和省“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
(四)發展計劃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五)農村改革處。
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范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
(六)新農村建設指導處。
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范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八)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九)交流合作處。
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協調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園區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協調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發展節水農業工作;擬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農機引進、示范、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實施農機產品的試驗、鑒定和認證管理;協調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農機事故統計;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和質量監督,協調農機安全生產;承擔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
(十三)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處。
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協調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十四)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協調市縣農業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財務與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并組織執行;協調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七)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計劃生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九)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老區建設辦公室)。
擬訂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組織省直、中直駐粵單位定點扶貧工作、珠江三角洲對口幫扶山區和東部發達地區支持西部貧困地區的扶貧協作工作;承擔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省畜牧獸醫局。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種畜禽、牧草、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184名(含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行政編制20名、省畜牧獸醫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主任)1名、副廳長6名(其中1名兼任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省畜牧獸醫局局長),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兼任省農業廳副廳長,不占省農業廳副廳長職數),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1名(含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2名、省畜牧獸醫局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總農藝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
五、其他事項
原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2名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劃入省農業廳機關服務中心。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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