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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9〕1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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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廣東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興辦醫療機構,促進全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以及《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09〕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粵府〔2009〕139號)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我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創新,堅持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投資發展醫藥衛生事業。按照“平等、公正、規范、有序”的原則,消除影響社會資源投向醫療衛生事業的體制機制障礙,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加快發展,逐步構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醫療服務體系,壯大醫療衛生資源總量,使群眾有更多的就醫選擇,享有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醫療服務。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使民營醫療機構實際床位、門診服務量均達到全省總量的15%左右。 二、加大對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勵民營資本投資興辦各類醫療機構。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投資開辦專科醫院和綜合性醫院,以及護理院、體檢中心、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特色醫療機構。鼓勵民營資本在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新區以及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欠發達地區開辦醫療機構。 (二)在金融、稅收等方面給予民營醫療機構必要的扶持。金融機構要積極為民營醫療機構的開辦提供貸款便利和優惠。鼓勵民營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民營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各地可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養方面給予民營醫療機構一定的扶持。 (三)拓寬民營醫療機構業務發展空間。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醫院范圍。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提供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服務項目,按政府指導價予以結算。民營醫療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應對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社會公共事務,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償。民營醫療機構在執業標準、診療科目設置、科研課題立項、人員職稱評定、進修培訓、評先表彰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的待遇。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民營醫療機構開設特色診療科目,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指導服務,并依法核準。民營醫院按規定申請配置甲類和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應優先給予審批。 (四)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引進人才。民營醫療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員。民營醫療機構引進的人才,在戶籍管理、檔案管理、住房與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人才同等的待遇。公立醫療機構在職人員辭職到民營醫療機構工作,所在單位及衛生行政部門應予支持,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執業變更手續。民營醫療機構聘用外國來華醫師超過1年、聘用港澳臺醫師超過3年,需延長執業時間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開展注冊醫師多點執業試點,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人才交流。 (五)支持民營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的改制,將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民營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以收購、兼并、托管等形式,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的轉制重組。 (六)向港澳臺資和外資擴大開放醫療服務市場。在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框架下,推進粵港澳醫療服務業合作先行先試,進一步拓展交流合作領域,吸引港澳資金進入我省醫療服務市場,為社會提供高層次醫療服務。積極為港澳臺資、外資來我省投資辦醫提供便利。 三、規范民營醫療機構的管理 (一)規范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在同等資金、技術條件下,優先批準設置民營醫療機構。新設置的民營醫療機構,應面向社會公開引入投資者,實行公平競爭,促進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投入醫療衛生領域。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做好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工作,增強審批的透明度,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 (二)允許民營醫療機構自主選擇經營性質。民營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由投資人自主選擇。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執行政府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由其根據實際成本和市場供求自主制定,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民營醫療機構可根據發展需要申請轉換經營性質。 (三)保障民營醫療機構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民營醫療機構的財產權和經營權,保障民營醫療機構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業監督行為,嚴禁對民營醫療機構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民營醫療機構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民營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及其他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民營醫療機構按規定履行相關社會義務,打擊非法行醫、違法醫療廣告和其他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維護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五)發揮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作用。充分發揮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引導民營醫療機構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信譽;組織民營醫療機構之間、民營與公立醫療機構之間開展交流合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引導民營醫療機構培育醫院文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營造和諧醫患關系。 四、切實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重要意義,把支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來抓。要調整和完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控制公立醫療機構建設規模;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積極投向醫療衛生事業,參與部分公立醫療機構的重組改造或直接舉辦醫療機構。各級衛生、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地稅、物價、工商等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研究解決民營醫療機構開辦、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推動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工作合力。要大力宣傳民營醫療機構在構建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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