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決定對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自行制訂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但不得下調標準。個別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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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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