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林業局關于廣東省全面推進集體林權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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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林業局制訂的《廣東省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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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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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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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步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粵發〔2008〕14號),在認真總結我省前一階段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本方案如下:
一、改革范圍和主要內容
這次改革的范圍是所有權屬于集體的山林。對權屬有爭議的山林,要依法依規,按照“逐級負責、分級調處”的原則,積極穩妥調解處理。對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暫不納入改革范圍。
(一)明晰產權。
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過半數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后,依法將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實到農戶,確立經營主體地位。
產權明晰后,要依法進行林權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已發放的全國新林權證,經核實準確無誤的,要維持不變;如發現錯誤、重漏登記,或者四至范圍、面積精度誤差較大的,或者遺失、損壞的,要進行糾正、更正或補辦,重新予以登記、發放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
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由村委會、村民小組把已確權的集體山林折成股份,并向農戶發放全省統一式樣的集體山林股份權益證書。集體山林股份權益證書是農戶持有集體山林股份的憑證,也是農戶的林地共有經營權、林木共有權、收益分配權的憑證。集體山林總股份數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分為集體股份和個人股份兩部分,個人股份數不得低于集體山林總股份數的70%.集體山林股份分配方案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確定,可每三至四年調整一次。集體股份部分的股份收益,作為村集體公益事業使用。個人股份部分以戶為單位發放股份權益證書,其股份數以家庭戶籍人口數進行分配登記,具體由村委會、村民小組在制訂林改方案時研究確定。
1.自留山。維持穩定不變,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對能夠在1∶10000的地形圖上標示清楚的自留山,要單獨發放林權證;不能標示清楚的,可通過聯戶方式登記、發放林權證。
2.責任山。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不變,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內,山上林木歸責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許繼承。面積和四至界線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換發林權證;原來已換發林權證的,保持不變。
3.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實到農戶。可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實行集體股份經營;也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采用公示形式通過公開招標、租賃、轉讓、拍賣等方式依法流轉,盤活森林資源。對擬列入開發利用計劃的園地和擬列入開發利用計劃的25度以下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農戶,繼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對經政府區劃界定為生態公益林和已劃入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的集體山林,以及農民比較滿意的集體林場、聯辦林場,采取均股、均利的經營方式,維持其經營主體不變。珠江三角洲地區和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法定方式將自然保護區和界定為生態公益林的集體林地逐步贖買收歸國有。集體統一經營林地面積較小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可結合農村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林地收益納入農村股份分配的組成部分,實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
采取均股、均利的經營方式和依法流轉的集體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分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其余用于集體公益事業。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純收入低于3萬元的村委會,其“兩委”干部補貼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粵發〔2008〕1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穩定規范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經費保障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0〕5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減輕負擔。
農戶經營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經營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繳納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兩種,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兩種,行政事業收費(林權勘測費、綠化費、森林植物檢疫費、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證書工本費)7種,以及合同約定的合法費用外,歸經營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費,禁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三)放活經營。
實行商品林、生態公益林分類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林資發〔2009〕166號),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對經營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定的經營者,可憑經營方案直接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其他經營者憑林權證依法直接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木采伐申請,不需所在村組或其他組織簽署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審批。對生態公益林,為提高林分質量可進行必要的撫育或更新性質的采伐。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開發森林旅游業。
(四)規范流轉。
認真貫徹《國家林業局關于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林改發〔2009〕232號),依法管理和規范集體山林流轉行為。在依法、自愿、有償和不改變林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山林經營者可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林地使用權、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原發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流轉方案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并經村民會議過半數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
(五)配套改革。
1.加快林業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建立以管理、執法、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管理新體制。實行政企、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辦企業要全部脫鉤,各級林業行政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林業基層隊伍建設,合理設置鄉鎮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落實好人員編制,所需經費全額列入財政核撥。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員,按規定為職工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繳清相關社保費用。對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拖欠的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原則上要一次付清。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改革前出現的工傷人員,可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辦理。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將退休人員移交屬地街道(鎮)社區(村委會)管理或者依托林場單位管理。
2.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財政廳、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省林業局聯合轉發國家銀發〔2009〕170號文的通知(廣州銀發〔2009〕36號)精神,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
3.完善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工作,建立林權管理機制,做好林權確認、轉讓交易、登記辦證和信息發布等一站式管理服務,建設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意見》(林改發〔2009〕190號),鼓勵、引導和規范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組織建設,開展自我服務,降低生產和流通成本,提高林業經營效益。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依法維權等作用。
二、工作步驟
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鋪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到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明晰產權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項配套改革任務。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
1.健全機制。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鎮(鄉)要參照省的做法,成立相應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組建一支懂政策、業務精、作風踏實的林改工作隊伍,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林改工作。
2.宣傳發動。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對林改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學習了解林改的目的、意義、主要內容以及政策規定、程序要求,積極主動投入和參與林改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林改、支持林改、推動林改的良好氛圍。
3.召開會議。各地要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大會,全面動員部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鎮、村還要組織召開黨員干部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組織發動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4.組織培訓。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層層舉辦培訓班,確保參與改革的工作人員正確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方法步驟和標準要求,保質保量完成改革工作。
5.調查摸底。各地要做好本地區集體森林資源、農村現狀和基層林業隊伍建設現狀的調查摸底工作。調查摸底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口、集體山林、林地承包、林地流轉、山林糾紛、林農收入等情況,村民對林改工作的意見建議,基層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林業科技推廣站現狀等。同時,指導村、組對列入林改范圍的人口和集體林地情況等在村務公開欄或其他顯要位置公示。
6.制訂方案。在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訂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切實可行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備案。各鎮根據縣(市、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訂本鎮的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縣級林改工作機構審批。各村、組制訂切合本村、組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集體山林均股均利分紅等內容),并經村民會議過半數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的成員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全面推進階段。
各級要根據已制訂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按照“縣直接領導、鎮組織實施、村具體操作、部門做好服務”的工作機制,認真完成林改各項任務,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明晰產權工作。要充分發揮村民民主決策權力,由各村委會、村民小組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將結果張榜公布。各縣(市、區)、鎮(鄉)要組織工作組,深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場,協助各村委會、村民小組及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明晰集體山林權工作,引導群眾自主選擇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依法簽訂書面合同。開展林權勘查、登記和林權證發放工作,及時核發或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和全省統一式樣的集體山林股份權益證書。
(三)檢查驗收,總結完善階段。
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檢查督促,改革完成后要及時組織檢查驗收,確保工作質量。堅持合格一個驗收一個的原則,驗收不合格的要補充完善。各縣(市、區)要在自查的基礎上,向地級以上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機構提交林改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由其復核后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林改辦)專題報告,省林改辦要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全省檢查驗收工作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具體檢查驗收辦法由省林改辦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貫徹黨的十七大、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全省林業工作會議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作為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精心謀劃,高位推動。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地應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地級以上市與縣(市、區)、縣(市、區)與鎮(鄉)要簽訂改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通過層層制定和下達任務分解表和責任表,將任務分解到村,責任落實到人。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
(三)加強督促,確保質量。各地要成立林改工作督導組,建立林改工作定期匯報制度,加強檢查、督促、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在林改工作過程中,要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正確處理好質量與進度的關系,加強質量監控,確保改革經得起歷史檢驗。
(四)落實經費,有效保障。國家和省財政對地級以上市、縣政府開展林改工作給予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國家和省財政安排給地級以上市、縣的林改補助經費主要用于林改外業勘測、林權糾紛調處、內業、檔案管理、培訓等支出。省級統籌安排部分林改補助經費主要用于林改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省級重大山林糾紛調處、外業勘測指導、宣傳培訓以及有關資料、證書印制等。具體資金使用方案由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強對林改資金使用的監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嚴肅紀律,規范操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改革工作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決不允許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對出現的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六)強化管理,保護資源。要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保護森林資源安全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總結經驗,深化改革。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深化改革,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達到預期目標,努力促進我省現代林業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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