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2010〕125號
轉發環境保護部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
提前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復函的通知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環境保護部《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提前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復函》(環函〔2010〕145號)轉發給你們,請抓緊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確定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區提前實施國四標準的車輛范圍,指導有關地區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加強宣傳和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實施情況請及時報告環境保護部和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提前實施第四階段
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復函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提前執行國家IV階段汽車排放標準的請示(粵府〔2009〕110號)已由國務院批轉我部辦理。經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提前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方案為:
1.自2010年6月1日起,對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銷售、注冊并列入國家達標公告的輕型汽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 (GB18352.3一2005)中的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時,停止銷售、注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2.自2010年6月1日起,對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銷售、注冊并列入國家達標公告的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V階段) (GB17691-2005)中的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時實施安裝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車載診斷系統(OBD)要求;自新要求開始實施時起,停止銷售、注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
3.你省應加強和規范對在用汽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盡快完善適應國家新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在用汽車排放檢測制度、地方在用汽車排放限值標準及實施體系,以適應實施新排放標準的實際需要。
4.第四階段國家排放標準開始實施后,你省應加強對珠江三角洲地區市場銷售汽車產品的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國家排放標準要求。
二、你省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前實施國四標準的車輛范圍,避免發生達標的柴油車在未供應國四標準燃油的區域加油造成車輛損壞的情況。
三、請你省認真組織執行上述標準的實施方案,加強宣傳和監督檢查,并將執行情況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