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0〕657號 |
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為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公正、及時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農村經濟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總體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加速推進,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涉及的領域有所擴大,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面臨的任務更加繁重復雜。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制,有利于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穩步推進。 二、加快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各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和調解仲裁工作需要,加快建立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力爭到2011年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至少有1個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成立。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試點工作的縣(市、區),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置,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抓緊籌備、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組建工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農業廳、林業局備案,成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其日常工作原則上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重點林業縣和山區縣可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或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承擔,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農業、林業部門要加強配合,互相支持。 三、認真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 各地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營造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要按照分級負責、形式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知識培訓。把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員和調解員、仲裁員作為主要培訓對象,定期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為依法開展調解仲裁工作奠定基礎。省農業廳、林業局要督促指導各地農業、林業部門共同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規劃,定期對聘任的仲裁員進行培訓考核,切實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加強組織領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專業性強,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為重點,積極推進調解仲裁工作。農業、林業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支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開展工作。財政部門要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司法部門要依法做好司法支持和保障工作。國土、信訪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參與和支持,共同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順利開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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