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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0〕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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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
產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廣東省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精神,確保按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任務
?。ㄒ唬┨蕴秶蜁r限。
1.電力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列入《廣東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關停范圍的小火電機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暫緩關停的機組除外)。
2.焦炭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機焦(3.2米以上搗固焦爐除外)。
3.鋼鐵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淘汰30噸以下煉鋼轉爐、電爐。
4.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5.鉛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淘汰未配套建設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
6.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
7.水泥行業:2012年底前,淘汰窯徑3.0米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的除外)、水泥濕法窯生產線(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的除外)、直徑3.0米以下的水泥球磨機(生產特種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淘汰全部立窯水泥生產線。
8.玻璃行業:2012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藝平板玻璃生產線(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產能。
9.造紙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3.4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
10.酒精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產工藝及年產3萬噸以下的酒精生產企業(廢糖蜜制酒精除外)。
11.味精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萬噸以下味精生產裝置。
12.制革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萬標張以下的制革生產線,淘汰環保設施不完善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制革企業。
13.印染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如LMH551型平網印花機、571型圓網印花機等)、熱熔染色機(如LMH303.B熱熔染色機、304B-160型熱熔染色機等)、熱風布鋏拉幅機(如LMH731-160型熱風布夾拉幅機等)、定形機(如LMH722M-180短環烘照定形機(燒氣)、LMH722D-180短環烘照定形機(電加熱)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環保設施不完善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印染企業。
14.化纖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年產2萬噸以下粘膠生產線、濕法及DMF溶劑法氨綸生產工藝、DMF溶劑法腈綸生產工藝、滌綸長絲錠軸長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設備、間歇法聚酯設備等落后化纖產能。
有關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有關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可根據區域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二)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煉鐵50萬噸、煉鋼100萬噸、水泥530萬噸、造紙5.6萬噸、味精1萬噸、制革51萬標張、印染10480萬米、化纖2000噸。
2010年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已分解下達到有關市,有關市要進一步抓緊分解落實到企業,力爭在第三季度前關停落后產能,確保完成2010年淘汰任務。
二、工作分工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或階段性目標任務,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全省各行業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指標,經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達到有關市,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則,及時公布淘汰的落后產能、落后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企業名單。各市要及時將省下達本市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確保按時完成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按行業分工牽頭負責推進全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造紙、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纖等12個行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鋼鐵、電力行業。牽頭部門要認真制訂所負責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具體工作方案(或行動計劃),扎實推進各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切實加強對我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總召集人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解決全省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有關工作順利開展。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有關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總責,要參照國家和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認真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二)加強財政資金引導。在繼續落實省財政淘汰落后產能補助資金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支持,并根據國家下達任務情況及我省實際,統籌考慮安排省財政淘汰落后產能專項鼓勵資金。按照“早退多補”原則,鼓勵各地區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各有關市也要積極籌措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三)建立政策激勵機制。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省挖潛改造資金、節能減排資金、差別電價資金,以及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的改造提升項目,凡符合國家有關規費減免規定及省財政資金補助規定的,可按現行政策實行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并或收購落后產能企業,發展產業政策鼓勵的建設項目;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的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對落后產能進行技術改造或轉產,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有關部門在能評、環評、用地和項目審批、核準等方面給予傾斜。鼓勵粵東西北地區積極運用“雙轉移”等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四)嚴格執行差別電價。對屬于淘汰范圍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線),除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外,以省物價局公布的2010年的現行差別電價為基準,2011年電價加價0.10元/千瓦時、2012年加價0.20元/千瓦時。對能源消耗超過現有國家和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同時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各級發展改革、價格、經濟和信息化、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電。
(五)加強環保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將淘汰范圍內的行業和企業列入環保日常執法重點,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嚴格環保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進行環保核查。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并按規定依法予以關閉。
(六)嚴格項目審批和證照管理。有關部門在為淘汰范圍內的行業企業辦理新上(擴建)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前,應主動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上大壓小”、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后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防止新增落后產能。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對該地區新上(擴建)項目的環評、審批、核準和備案,并嚴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資項目。
(七)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未按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要吊銷排污許可證,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加強對淘汰范圍內行業的相關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達標的企業要責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對已關停的小火電企業或機組,電力監管機構要及時注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再收購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
(八)強化稅收監管和信貸管理。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加大稅收監管力度,按照國家規定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和信貸政策,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項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金融機構切實做好有關債權處理與保全工作。
(九)發揮行業協會和企業的作用。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大力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環保、節能、質量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淘汰落后產能。
四、工作要求
?。ㄒ唬┘訌婎I導,狠抓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監管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本部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或行動計劃,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加強監督,嚴格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對不按規定時間關停的企業,要依法責令關停,并督促相關企業拆除落后裝置,防止落后設備轉移。牽頭部門要制訂淘汰落后產能驗收標準,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市年度淘汰落后產能情況進行核查驗收。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牽頭組織對各地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或因關停不當影響社會穩定的,要依法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統籌推進,維護穩定。有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統籌處理好淘汰落后產能與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關系。督促落后產能企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報有關部門審核后執行,落實安置資金,清繳欠費,理順勞動關系。認真落實和完善企業職工安置政策,加強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就業信息服務和技能培訓,做好被淘汰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及時總結,加強宣傳。各有關市政府和省牽頭負責部門每半年要對本地區或本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及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將有關情況報送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全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并總結推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傳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典型經驗和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法規,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