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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0-00637 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0-11-24
名稱: 印發廣東省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0〕63號 發布日期: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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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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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府辦〔20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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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發廣東省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我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務

  (一)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1.清理核實范圍。納入本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級地方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者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納入本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2.全面清理核實債務信息。包括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債務余額、來源、舉借方式,資產負債、在建項目情況等。各級地方政府在清理核實債務信息時,要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對賬和磋商。

  3.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分類。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后按以下分類:(1)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二)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各級地方政府要有效落實債務人償債責任。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存量債務,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要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償債責任。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全面清理,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完善相關手續。

  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應當妥善安排后續資金。在建項目經各級地方政府審核后,分類予以妥善處理: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2.還款來源70%以上(含70%)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3.還款來源中財政性資金占比低于70%的公益性在建項目,原貸款金融機構要重新審核,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照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不符合上述政策的項目,相關地方政府要盡快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整改后符合政策要求的項目,金融機構應繼續提供貸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金融機構按規定嚴格管理貸款發放。

  (三)清理規范融資平臺公司。以化解風險、健康發展為導向,分類妥善處理現有的融資平臺公司。

  1.一類融資平臺公司: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融資平臺公司。此類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

  2.二類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于財政性資金,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此類公司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

  3.三類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償債資金30%(含30%)至70%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融資平臺公司。此類公司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或是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將償債資金中來源于自身經營性收入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轉型為四類融資平臺公司。

  4.四類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償債資金中財政性資金占比低于30%的融資平臺公司。此類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

  5.五類融資平臺公司: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主要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臺公司。此類公司參照上述四類公司的處置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根據財預〔2010〕412號文,2010年7月1日后,各級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四)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

  1.規范融資行為。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落實到項目,即貸款資金應用于項目本身,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2.加強信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信貸管理,以及對地方經濟發展和融資主體償債能力的分析和預測,注意跟蹤項目建設運營情況,加強對信貸資金實際流向的監控,切實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要明確區分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與市場化投資項目融資,分別按規定妥善處理。

  (五)規范地方政府擔保承諾行為。各級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國發〔2010〕19號文印發之日起,對于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各級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以下列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其他直接或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

  二、實施步驟及進度

  (一)清理核實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基礎上,向省財政廳報送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表和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銀監局。清理核實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二)規范管理階段。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債務清理核實情況,研究提出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處理意見,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分類規范管理措施,規范政府擔保承諾行為,并抓緊落實。

  (三)總結報告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將本地區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省落實情況報告,于12月20日前報送省政府。落實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后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為加強統籌協調,省將成立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等。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各地要參照省的做法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二)明確職責。省各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相關工作。省財政廳為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牽頭清理核實省級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研究提出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清理規范意見、規范省財政擔保承諾行為,并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妥善處理省級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省金融辦負責會同有關金融部門研究落實省級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償還責任及計劃,協調在建項目后續貸款安排。省國資委負責核實省級融資平臺公司資產負債、政府資本金注入形式、項目融資結構等情況,界定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所屬類別。省審計廳協助清理核實省級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協助確定省級融資平臺公司名錄,提供省級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權債務信息,收集銀行貸款等債權債務信息。廣東銀監局負責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省級融資平臺公司貸款清理分類工作,對在建項目后續貸款安排提出意見,并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

  (三)分級落實。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和指導縣級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地區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各項工作。各市、縣相關部門參照省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落實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各項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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