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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0〕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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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綜合性應急救援 隊伍組建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組建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政府應急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廣東省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組建方案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9﹞123號)精神,加快我省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全省應急救援能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總體思路,結合我省實際,打造具有廣東特色的“復合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不斷提升應急救援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總體目標 從2010年開始,用兩年時間,組建一支“統一指揮、快速響應、協調有序、運轉高效”,覆蓋省、市、縣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三、組織形式 在不改變現行管理體制的前提下,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組建我省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省綜合應急救援總隊依托省公安消防總隊組建,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隊組建,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依托縣公安消防大隊組建。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支隊、大隊)長、政委,由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大隊)長、政委(教導員)擔任,原隸屬關系保持不變。 四、工作職責 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同時承擔以搶救人民群眾生命為主的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五、指揮權限 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同級和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調度。一般情況下,由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屬地原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協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時,根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請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參與協助工作。當各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時,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調度同級或下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推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統一領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消防以外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各地要加強領導,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專職負責,切實解決組建隊伍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公安等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工作,加強隊伍培訓;制訂相關救援應急預案,健全工作機制;注重應急演練,提高實戰水平。 (二)分步實施。各地級以上市從2010年開始,全面啟動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工作,每個地級以上市選擇1至2個縣(市、區)(東莞、中山市可選擇鎮級建制)作試點。根據試點工作情況,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縣(市、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工作。 (三)健全制度。由省政府應急辦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等有關單位抓緊制訂《關于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加強管理,完善機制,整合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完善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四)保障經費。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日常經費來源渠道不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撥出專款配置必要的救援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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