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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辦函〔2011〕52號 |
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等單位關于同意 第二批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出口企業名單的函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駐粵有關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出口企業名單的函》(銀辦函〔2010〕66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 同意第二批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出口企業名單的函 ? 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公告),經審核,同意遼寧省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大連等5個計劃單列市共計67359家企業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名單見附件)。 地方政府要支持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同時加強管理,要求試點企業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規定。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試點企業,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對管理不力的地區,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財務總局、銀監會將從嚴審核擴大試點企業規模的申請。 ? 附件:各試點地區通過審核試點企業名單 ?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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