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1〕187號
印發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升降級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升降級暫行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升降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的考核管理,強化激勵效果,根據省委十屆八次全會關于建立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升降級制度的要求和《廣東省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在省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中的得分情況,對各園區實施升降級;省對各園區的考核評價采取統一考核、分類評比的方式進行,按照示范園和非示范園兩種類型分別確定考評排名及等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園,是指省產業轉移競爭性扶持資金中標園(即省示范性產業轉移工業園);本辦法所稱非示范園,是指除示范園外其他經省認定的產業轉移工業園。
第四條 在省組織的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中已達標但排名最后1名的示范園和排名最后兩名的非示范園,由省政府給予黃牌警告,并在全省通報。
第五條 示范園在省組織的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示范性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并在全省通報:
(一)考評不達標;
(二)連續兩年考評在示范園中排名最后1名。
第六條 非示范園在省組織的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并在全省通報:
(一)考評不達標;
(二)連續兩次考評在非示范園中排名最后兩名。
第七條 取消省示范性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發文明確;取消省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文明確。
第八條 示范園被取消省示范性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的,降格為非示范園,由當年考評排名第一的非示范園遞補為示范園,但遞補的示范園不再享受過去已實施的示范園有關資金政策;非示范園被取消省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的,該名額可依照《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認定辦法》和《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擇優認定遞補新的省產業轉移工業園。
第九條 由省示范性產業轉移工業園降格為非示范園的,按照非示范園有關要求進行管理,不再享受現有及以后出臺的示范園相關政策,但可以享受現有和以后出臺的非示范園相關政策,并按照非示范園要求接受考評。
第十條 被取消省產業轉移工業園資格的,不再享受現有及以后出臺的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相關政策,所在縣(市、區)兩年內不得提出設立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的申請。
第十一條 在省組織的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中獲得優秀等次的產業轉移園,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以下獎勵和扶持:
(一)省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獎勵,具體獎勵數額及獎勵辦法由省財政廳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另行制訂。
(二)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獎勵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另行制訂。
(三)省各有關部門掌握安排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產業轉移工業園企業外貿發展專項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節能專項資金、結構調整與挖潛改造資金、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中心專項資金等各類資金優先予以扶持。
(四)省舉辦的相關招商引資活動優先予以推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