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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1-00345 分類: 科技、教育、意見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5-27
名稱: 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文號: 粵府〔2011〕64號 發布日期: 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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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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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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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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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快我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全面提高我省學前教育水平,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辦好學前教育,關系千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進入二十一世紀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學前教育辦學規模不斷擴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保教質量穩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公辦與民辦并舉、多元化多層次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對學前教育的剛性需求不斷增長,而全省學前教育公共資源緊缺,投入保障機制不健全,加上師資隊伍數量不足、素質偏低、城鄉差距較大等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比較突出。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對祖國、對民族、對下一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加快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國家與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重要舉措,作為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任務和促進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強統籌規劃,加快改革創新,強化規范管理,促進學前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兒童發展為本,尊重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成長規律,不斷提高學前教育質量,力爭實現全省學前教育三年大變化、五年大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各級政府切實承擔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鼓勵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辦園。

  2.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面向所有適齡兒童,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3.普及和提高并重。在擴大辦學規模的同時,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大力改善辦園條件,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縮小城鄉之間、園際之間辦學水平差距,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三)發展目標。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初步實現辦園條件規范化、保教工作科學化。學前教育學位基本能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全省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86%以上,規范化幼兒園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能滿足大部分群眾對有質量學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縣(市、區)達95%,其余地區各縣(市、區)達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兒園達到規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能滿足群眾對有質量學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實現高質量高水平普及學前教育,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90%以上。

  三、多途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一)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與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加大投入,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提供“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多渠道、多層次發展學前教育,實現幼兒園辦學主體多元化,辦學形式多樣化。

  (二)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各地要根據人口規模和現有學前教育機構布局情況,認真制訂幼兒園建設規劃,積極創造條件,加大財政投入,逐年提高公辦幼兒園比例。要對轄區內公辦幼兒園重新登記造冊,切實辦好現有公辦幼兒園。各地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資產屬于國有的鄉鎮(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兒園,不得將公辦幼兒園出租,已出租的合約期滿后要收回。對辦園條件較差、達不到規范化標準的公辦幼兒園要進行改建、擴建,達到安全、適用的辦園水平。

  (三)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各地要把發展農村幼兒園作為“十二五”期間學前教育工作的重點,加大農村學前教育投入。要大力加強鄉鎮中心幼兒園建設,每個鄉鎮要建設1所規范化的公辦鄉鎮中心幼兒園,并合理配備人員編制。要結合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合理布局,鄉鎮所在地和大村要獨立舉辦幼兒園,小村可采用分園、聯合辦園等形式舉辦幼兒園。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利用非公有資產與社會力量合作辦園。創造更多條件,著力保障留守兒童入園。

  (四)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或返還收費、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辦園。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優惠政策,對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學規范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給予多種形式的扶持和資助。落實國家關于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的規定,切實維護民辦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民辦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執行居民收費標準。組織開展公辦幼兒園與民辦幼兒園交流和結對幫扶活動,幫助薄弱民辦幼兒園提高辦學水平。

  (五)大力推進規范化幼兒園建設。區別城鄉不同情況,分類制訂規范化幼兒園辦園標準,在全省啟動規范化幼兒園建設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幼兒園準入標準。

  各地要大力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滿足殘疾兒童入園需求。面向殘疾兒童的康復幼兒園,要參照規范化幼兒園標準和殘疾兒童康復的需要合理配置資源。

  (六)完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城鎮住宅小區沒有配套幼兒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的住宅小區開發,按照城鄉規劃和學前教育規劃必須配套建設幼兒園。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建成后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教育部門要及時主動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資產屬國有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要辦成公辦幼兒園。城鎮幼兒園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四、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一)堅持科學保教。各地要堅持依法辦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學前教育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為幼兒創設豐富多彩的教育成長環境,全面提高保教質量。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于樂,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切實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小學化”傾向。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幼兒園落實幼兒膳食營養標準,保證幼兒身體成長需要。

  (二)積極開展教研科研。加強學前教育教研機構和教研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學前教育教研網絡。開展制度化、經常性的區域學前教育教研活動,以教研科研促進教育質量提高。建立省級學前教育專家指導機制,完善決策、咨詢和指導制度。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

  (三)高度重視幼兒園安全監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確保安全設施和保安人員配備到位,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保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不斷提高預防、發現、控制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各級教育部門、各有關職能部門、街道、社區和村民委員會要加大對幼兒園的安全監管力度,建立全覆蓋的幼兒園衛生、安全監管體系和應急防范制度,嚴防事故發生。

  (四)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各地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開展全面排查,實施分類治理,督促整改。對整改后達到辦園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達不到辦園標準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要加強幼兒園準入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類幼兒園的審批工作,要公開審批制度、標準和程序。要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監管,完善和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要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亂收費行為。

  五、加強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一)規范幼兒園教職工管理。加快制訂我省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標準,及時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足額配備各級各類幼兒園教職工。完善學前教育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園長、教師資格認定制度。完善幼兒園教職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積極探索教職工退出機制和中小學富余教師轉崗培訓機制。

  (二)提高幼兒教師隊伍素質。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體系,加強對學前教育教師統籌培養的力度,建設全省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基地,擴大5年制學前教育師范專業培養規模,加強從專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各層次學前教育人才培養。規范學前教育師范專業準入標準,確保幼兒教師培養質量。逐步提高保育人員準入條件,提升保育人員素質。加強幼兒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力爭到2015年,基本解決幼兒教師短缺問題。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訓體系。切實加強幼兒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發揮高等學校學前教育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的作用,加強師德教育,不斷提高在職幼兒教師學歷層次、教學能力和師德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5年一個周期的教師培訓制度,規范培訓管理。確保到2015年,全省幼兒園園長和專任教師培訓面達100%。

  (三)切實保障幼兒教師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幼兒園教職工工資福利和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障政策,確保幼兒園教師各項待遇落實到位。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和公辦小學教師工資待遇標準,制訂當地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的指導意見。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教師合法權益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要把各類幼兒教師納入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評先評優范圍,對優秀的園長和幼兒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加大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

  各地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切實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優先考慮和滿足當地學前教育發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費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兒園建設。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三年要有明顯提高。2011年,省安排專項資金1億元,用于扶持欠發達地區建設規范化幼兒園。要根據實際制訂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機制,完善涵蓋公辦、民辦幼兒園的公共教育資源合理分配機制。

  各地要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享受減免稅費和租金政策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在加強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礎上,辦成低收費的普惠性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鼓勵社會力量辦園和捐資助園,完善政府、社會與家庭合理分擔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要規范學前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省有關部門要制訂學前教育經費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資金監管。

  七、構建學前教育可持續發展保障體系

  (一)完善辦園管理體制。學前教育以縣為主,縣、鄉鎮(街道)分級負責,教育部門歸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的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資金籌措、園舍建設、統籌管理和監督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承擔發展農村和社區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建設并辦好區域內公辦幼兒園,籌措辦園經費,改善辦園條件,加強幼兒園周邊環境、就學安全和膳食管理。省和地級以上市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宏觀規劃、政策指導和協調管理,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部門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早期教育培訓、教育咨詢等機構歸口相關部門審批,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二)健全考核和責任落實機制。把學前教育工作納入對地方主要領導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強縣、強鎮和縣域教育現代化督導驗收指標體系。各地要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責任制,明確各層次和部門責任目標,實施問責制。開展學前教育工作示范縣、示范鎮創建試點工作。省每年對各地貫徹落實國發〔2010〕41號文和本意見精神以及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布各地學前教育發展情況和財政經費投入情況,對學前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群眾滿意度高的市、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

  (三)完善工作協調機制。要健全教育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學前教育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教育部門主管學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訂標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機構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動態管理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制訂和落實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財政政策。稅務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扶持學前教育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幼兒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規劃、用地政策。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出臺《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實施細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的監管。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凈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食堂的監督檢查。民政、工商、安全生產監管、質檢、消防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依法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管。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家庭教育、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宣傳指導。充分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要加大學前教育宣傳力度,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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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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