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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1〕376號 |
? 關于印發海關總署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推進轉變 發展方式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批復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海關總署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推進轉變發展方式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合作備忘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外經貿廳反映。 ? ?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廣東省人民政府 共同建設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 推進轉變發展方式合作備忘錄 ? (2011年5月16日) ?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批復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海關總署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簽署本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珠江三角洲地區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促進廣東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為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探索經驗。 一、創新加工貿易管理模式 海關總署與廣東省共同推動加快外經貿、海關、加工貿易企業三方電子化聯網管理,實現加工貿易報批、報備、報關、報核的網上作業、在線服務和數據共享;共同推進廣東省級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將相關加工貿易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通過地方電子口岸公共平臺運行,方便加工貿易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在珠海橫琴新區和東莞市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聯網監管,支持探索電子圍網區域管理模式;探索在東莞創新加工貿易備案、核銷制度和監管模式;探索創新保稅加工單耗管理制度,推廣運用“單耗參數生成系統”;加快推進和完善分類通關改革,探索運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實行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模式,對高資信企業采取更加便捷的監管、通關措施,對低資信企業實行重點監管。 廣東省積極推進加工貿易齊抓共管機制建設,探索建立海關等加工貿易管理部門共管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創新加工貿易管理模式,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有關問題;盡快建立廣東省級地方電子口岸組織協調機制,完成廣東省級地方電子口岸項目立項,落實建設和運維資金。 二、推進加工貿易就地轉型和梯度轉移 參照海關對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的保稅監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稅加工監管模式,支持示范區發展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并結合廣東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措施;支持示范區來料加工企業法人結構治理和就地不停產轉型,支持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企業向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轉移;支持廣東省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允許示范區“非法人”來料加工企業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2號)出臺前,經商務部門批準轉為法人企業并按海關規定(署加發〔2009〕5號)結轉的設備,可享受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2號)規定的設備免稅作價出資的政策優惠,來料加工企業不作價進口設備轉入同一投資方下已經設立的三資企業,享受設備免稅作價出資政策優惠;支持廣東省向國務院申請延長財關稅〔2009〕48號文件、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2號)在示范區的實施時限至2013年12月31日;支持示范區轉型企業可比照“同一經營單位”方式辦理保稅料件和不作價設備的結轉手續。 三、繼續推動加工貿易內銷便利化 海關總署支持廣東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放寬示范區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許企業利用其設備進行內外銷生產,對既有產品出口又從事內銷的加工貿易企業,放寬產品必須70%出口的限制。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在東莞試點將加工貿易內銷集中辦理征稅手續模式擴大到非聯網監管企業,視試點情況研究逐步擴大到示范區其他城市;優化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監管與服務,完善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設置專崗負責辦理內銷審批手續,提供內銷政策咨詢服務。 廣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節加強對加工貿易合同的規范性審核,配合海關做好到期合同的催報催核、依法對倒閉企業的稅款追繳等工作。 四、促進加工貿易延長產業鏈 海關總署進一步優化外發加工審核手續,在東莞和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其他城市試點實施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模式;對廣東省內經海關認定的高資信企業省內跨關區外發加工取消收取風險擔保金;加強與外經貿主管部門聯系配合,協助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審批人員進行商品歸類培訓,完善深加工結轉商品歸類管理;加快推廣應用海關通關管理系統(H2000)深加工結轉管理系統,實現深加工結轉申請的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效率。 廣東省制定鼓勵措施,支持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和品牌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檔次和附加值,向高端產業鏈延伸;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減少資源能源消耗,提升加工貿易整體水平。 五、支持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 海關總署支持示范區內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口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優先辦理合同審批、備案和核銷手續;支持廣州中新知識城、珠海橫琴新區、深圳前海地區、南沙保稅港區和東莞松山湖高新區發展保稅貿易下的現代服務產業;探索研究開展研發、檢測、維修、融資租賃等新型保稅服務業務,提升服務產業比例,延長產業鏈條和提高產業增值率。 廣東省配合海關做好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保稅監管試點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加快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的認定工作。 六、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發展和管理創新 海關總署積極推動示范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整合、政策疊加,支持設立虎門港、高欄港、松山湖、肇慶高新區綜合保稅區和鹽田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佛山國通保稅物流中心;支持已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在提供有效擔保和承諾建設期限的前提下,實行“邊建設、邊生產、邊監管”的管理模式;支持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研發、檢測、維修、展銷等高增值活動,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探索在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開展售后維修業務;研究建立廣東省內海關統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物流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有關區域、場所物流信息互聯互通,簡化保稅監管貨物流轉手續;支持廣東探索開展“兩倉(進口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整合、雙向運作”模式,發展適合物流供應鏈需求的、具有退稅功能的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保稅物流中心、具有退稅功能的出口監管倉庫);加快制定廣東關區進出境船舶所需的保稅倉庫跨關區供油監管操作規范,協調指導廣東海關做好保稅燃料油跨關區供應業務的監管工作。 廣東省加大對海關監管場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有關配套監管查驗設施、設備和信息化系統建設的投入,為海關實施有效監管創造條件;在省級層面成立統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協調機構,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定期主持召開跨部門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解決廣東省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規劃、申報、建設、運營和管理等問題,加快協調推進已批準設立的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區域、場所的建設;支持配合海關總署對廣東省內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行整合。 七、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 海關總署不斷完善海關對企業分類管理,支持廣東省出臺加工貿易企業誠信管理辦法;探索風險評估和處置機制,將海關分類管理和守法便利措施擴大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在便利企業的同時降低海關執法風險;加快企業分類管理審批,支持示范區轉型企業在經海關批準后保留原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和相應監管、通關便利措施。 廣東省加強對企業及社會的宣傳,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加工貿易企業誠信管理辦法;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支持海關打擊加工貿易渠道走私違法犯罪行為。 八、建立署省共同推動示范區建設的工作機制 海關總署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完善署省合作工作機制,圍繞示范區建設目標任務,加強日常工作中的聯系配合,共同研究示范區建設和海關監管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建立高層會商和聯絡協調機制。雙方分別指定一名副部(省)級領導擔任會商機制負責人,負責分別牽頭協調研究解決對方需要支持的事項。日常聯絡協調工作由雙方辦公廳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東省外經貿廳負責,并建立聯絡員制度,各指定一名司局級領導擔任聯絡員。 建立信息通報制度。海關及時向廣東省通報國家外貿方面的最新政策法規、外貿進出口數據信息及其分析報告。廣東省及時向海關總署通報廣東外貿發展戰略規劃、重點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示范區建設發展情況等重要信息。 合作雙方要緊密圍繞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區建設各項任務,按照“共同推進,先行先試,風險共擔,可管可控”的原則,完善合作機制,細化具體措施,加大落實力度,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力爭在三年內取得顯著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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