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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1-00520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1-07-29
名稱: 印發廣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1〕49號 發布日期: 20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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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8-05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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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

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

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大力推進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同)綜合改革,加快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核定機構編制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粵機編辦〔2011〕36號)、《廣東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標準》(粵機編辦〔2011〕37號)的規定,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各縣(市、區)可先根據標準核定本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總的人員編制,再由縣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其人員編制,逐個機構下達。

  二、實行負責人聘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院長、主任)實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標責任制,每屆聘期原則上為5年。期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選聘。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依據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公開招聘或民主推薦方式,統一組織選拔聘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試用期1年。鄉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一般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初級以上職稱。

  三、核定崗位設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內,按照《廣東省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粵人社發〔2010〕86號)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企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三類崗位,達到規定的設置比例,并統籌考慮配備全科醫生、公共衛生醫師等崗位的需要,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按以上文件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核準后組織實施。

  四、人員競聘上崗

  (一)競聘對象和崗位任職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定編定崗不定人和全員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資格準入制度,不具備衛生類執業(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凡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聘用人員)均可根據崗位任職條件擇崗參加競聘。崗位任職條件由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崗位設置管理的規定,結合當地編制和人員等情況合理確定。

  (二)告知和申請。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將有關競聘事項以通知、信函、登報公告等形式告知全體在編工作人員并保留憑證。

  符合相應崗位任職條件、參加競聘上崗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書面提出競聘上崗申請。

  (三)審核與確認。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競聘對象范圍和崗位任職條件,逐一審核參加競聘人員的相關材料(重點審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職手續、工資發放記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從業)資格證書、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記錄等內容。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出具資格審核確認意見。

  (四)競聘上崗。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制訂競聘上崗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實施,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開展競聘,并擇優錄用上崗。

  (五)統籌調劑。

  未能通過本人申請崗位競聘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先在本單位高職低聘、轉崗聘用;單位已滿編的,可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在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等系統內單位進行二次公開競聘。

  (六)公示。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將擬聘用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到實名舉報的,要認真復核。查實被舉報人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取消其上崗資格。

  (七)簽訂聘用合同。

  競聘結果經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五、公開招聘

  新設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者經競聘和統籌調劑后崗位仍有空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政府令第139號)的規定實行公開招聘。

  滿編或超編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新招聘人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比例未達到崗位設置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新招聘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妥善安置在編未聘人員

  (一)掌握安置意愿。

  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單位,組織未能聘用上崗的在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未聘人員)逐一填寫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員安置意愿。

  (二)確認安置對象。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未聘人員進行條件初審,經本人簽字認可后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到實名舉報的,要認真復核,防止將政策規定范圍外的人員作為安置對象安置。公示無異議的,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確認。

  (三)安置方式。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在編未聘人員按以下方式進行安置,并按規定兌現相關待遇。安置工作應在競聘上崗工作完成后的3個月內完成。

  1.離崗退養。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本人自愿離崗退養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單位內部離崗退養手續。離崗退養期間,不占用編制,不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其他工資待遇照常發放;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離崗退養人員,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費用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補齊,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財政負擔。

  2.自謀職業與自主創業。鼓勵未聘人員自謀職業或者自主創業。未聘人員自愿解除人事關系自謀職業或者自主創業的,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工資的經濟補償,另按本人連續工齡計算,每滿1年工齡加發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發以上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未聘人員解除人事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低于同期國家規定基本工資與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未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基本工資與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未聘人員解除人事關系后的社會保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創業培訓、社會保險補貼等資助。

  3.過渡安置。不符合離崗退養條件,又不選擇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未聘人員,給予3年過渡期。期間不占用編制,單位如有空缺崗位,符合崗位條件的未聘人員可以參加競聘。3年過渡期內,未聘人員的月工資統一按原工資收入的80%發放,如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應計算連續工齡。過渡期滿后,仍未能應聘上崗的,解除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事關系,并按其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過渡期的月工資標準,每滿1年計發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再計發相當于本人3年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學習深造。鼓勵選擇過渡安置的未聘人員學習深造。參加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教育、衛生類執業(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等,取得相應學歷或資格后參加競聘并被錄取上崗的,可由招聘單位報銷一定比例的學習費用,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七、認真做好非在編人員的招聘和分流工作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非在編臨時聘用人員符合招聘條件的,可參加公開招聘。

  (二)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非在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推薦到行政村衛生室聘用。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在編臨時聘用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

  八、財政保障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需經費由當地縣(市、區)財政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此次核編定崗工作中未聘人員安置所需經費主要由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財政承擔。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予以適當補助。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訂實施細則,指導縣(市、區)相關部門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編定崗工作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實到位。省將組織專項工作督導組到各地督導并對各地完成情況予以通報。

  十、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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