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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1〕672號 |
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 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和分解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確保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1〕94號)和《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通知》(粵府〔2011〕9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強隱患調查和動態巡查 (一)調查評價。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以縣為單元開展全省69個山區重點縣(市、區)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工作,重點提高地質災害多發地區的調查工作程度。(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山洪、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調查成果綜合匯總工作,具體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調查評價和成果上報;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山洪災害調查評價) (二)重點勘查。對威脅100人以上人口和飲用水源地以及隱蔽性強、地質條件復雜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組織力量進行詳細勘查,查明災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逐點制訂落實監測防治措施。(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重大隱患點勘查,指導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制訂落實重大隱患點監測防治措施) (三)動態巡查。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組織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經常性的巡回檢查,對重點防治區域每年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后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并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省相關部門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對地方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部門或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督促指導) 二、加強監測預報預警 (一)完善監測預報網絡。加快構建全省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在實施山洪災害非工程措施建設的同時,對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易發地區,加密部署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備,加強監測預報,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發出預警。(各級國土資源、氣象、水利部門負責建立監測預報會商、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加強預警信息發布。進一步完善全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宣傳車和電子顯示屏等各種媒體和手段,及時準確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重點加強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緊急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注重預警信息的有效性,加強應急職守,及時向群眾通報災害預警信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電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氣象局,省政府應急辦,省廣電有線網絡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高群測群防水平。縣、鎮兩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引導、鼓勵基層社區、村組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對群測群防員給予適當經費補貼,并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其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民政廳、氣象局等負責指導各地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制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員防災技能培訓) 三、有效規避災害風險 (一)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要嚴格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交通運輸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林業局、氣象局,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省環境保護廳、林業局、水利廳、農業廳、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各級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局、氣象局,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等分別負責) (二)快速組織臨災避險。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要組織制訂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遇臺風、強降雨等惡劣天氣及地震災害發生時,要組織力量嚴密監測隱患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測群防組織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在安排臨時轉移群眾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對災害隱患進行安全評估,落實監測預警等防范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民政廳等指導) (三)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群眾。要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并為搬遷群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林業局等予以支持、指導) 四、綜合防治措施 (一)科學開展工程治理。對暫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盡快組織開展工程治理。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指導監督,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隊伍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支持、指導和監督) (二)加強重要設施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對交通干線、水利樞紐、輸供電輸油(氣)設施等重要設施及軍事設施周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確保安全。(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省軍區、武警廣東省總隊牽頭會同工程、設施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 (三)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各地區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農業、安全監管、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要編制實施相關規劃,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農業廳、安全監管局、林業局、氣象局等負責) 研究制訂山區城鎮、鄉村的地質災害設防標準。(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縫防控機制。建立完善相關部門、各級政府地面沉降防控的共同責任制,完善珠江三角洲、雷州半島、韓江三角洲地區等重點地區地面沉降監測網絡。(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有關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實行地面沉降與地下水開采聯防聯控,重點加強對雷州半島地下水資源開采管理,合理實施地下水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區,遏制地面沉降進一步加劇。在開展全省調查的基礎上,劃定地面塌陷易發區、危險區,強化防護措施。(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負責,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嚴格審批程序,防止礦產開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設以及地下空間使用不當等引發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縫等災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局等負責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制訂、完善有關規范標準和技術規程) 五、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快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形成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訂嚴密、科學的應急工作流程。建設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加強必要的生活物資和醫療用品儲備,各市、縣(市、區)每年至少定期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有關部門、廣大人民群眾協調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民政廳等支持、指導) (二)強化基層地質災害防范。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易發區基層群眾熟悉情況的優勢,大力支持和推進鄉、村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預警、轉移避險等應急能力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加強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回檢查,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要安排專人盯守巡查,及時報告險情,落實搬遷避讓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相關部門支持、指導) (三)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加強綜合協調,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范等應急處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健全保障機制 (一)完善和落實法規標準。全面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研究制訂《廣東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廣東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驗收標準》,修訂《廣東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細則》,完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危險性評估等規程。(省法制辦負責推動完善和制訂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制訂相關規范標準,完善相關技術要求和規程) (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配備相關人員,落實人員經費,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給予支持、加強指導) (三)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于開展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實施重大隱患點的監測預警、勘查、搬遷避讓、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支持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科普宣教和培訓工作。(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和群測群防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安排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同時,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專款專用。各地區要探索制訂優惠政策,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加大對地質災害防治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加強對復雜山體成災機理、災害風險分析、災害監測與治理技術、地震對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等方面的研究。積極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衛星通信、遙感遙測等先進技術手段,探索運用物聯網等前沿技術,提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勵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指揮、救援關鍵技術裝備的研制,推廣應用生命探測、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鉆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科技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科技計劃、基金和行業科研專項等對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進行支持;省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研究、技術裝備研制應用以及對外國際交流合作。有條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干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干群眾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學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教育和技能演習、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市、縣、鄉級政府負責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地質災害情況,切實增強災害防治及搶險救援指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宣傳普及和培訓。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培訓;省教育廳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中小學學生防災演練)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市、縣、鄉級政府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任職等談話的重要內容,督促檢查防災責任落實情況。對在地質災害防范和處置中玩忽職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監察廳指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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