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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1〕313號 |
關于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省物價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 粵價〔2011〕244號請示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204號)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門移交交通運輸部門,具體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有關事宜,由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協商辦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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