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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1〕328號 |
? 關于全面開展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 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96號)精神,從2008年起,東莞市、潮安縣開展了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蕉嶺縣、徐聞縣開展了鎮(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德慶縣、清新縣開展了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建立了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的新方式,規范了鎮(鄉)財政收支行為,進一步加強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 為進一步健全基層政權財力保障機制,提高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12年初起,用兩年時間,在全省(不含深圳市)各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面開展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各地要把開展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作為促進基層公共財政建設、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平穩進行,取得扎實成效。 各地要按照粵府辦〔2007〕96號文的規定,在鎮(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鎮財縣管”、“財政收支集中管理”和“鎮財縣統”三種模式,以及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的“村財鎮代管”、“村級會計委派制、選聘制”和“委托中介機構管理”三種模式中選擇適合本地區的改革模式,參考借鑒試點地區經驗做法,在堅持有關改革模式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改革措施。已開展試點的地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鞏固改革成果,并采取有力舉措進一步深化改革。 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對所轄鎮(鄉)和村級改革工作的指導,統籌研究并制訂改革實施方案(或試點地區深化改革實施方案)。請各地級以上市(不含深圳市)于2012年2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制訂的改革實施方案報省財政廳備案。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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