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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1〕825號 |
關于同意認定清遠經濟開發區為 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復函
清遠市人民政府: 清府〔2011〕6號文收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同意認定廣東清遠經濟技術開發區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定名為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現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 二、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不增加規劃面積,仍為19.1274平方公里,區域范圍為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開發區審核公告確定的清遠經濟技術開發區四至范圍內(具體四至范圍見附件)。 三、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必須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履行具體土地報批手續,依法供地,切實做到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 四、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集聚自主創新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高附加值服務,充分發揮輻射和示范帶動作用。 五、你市要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健康發展。 ? 附件: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四至范圍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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