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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2〕16號 |
印發關于完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 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完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機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 ? 關于完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 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機制的意見 ? 為做好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沿線土地綜合開發工作(以下簡稱土地綜合開發),現就完善土地綜合開發機制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公交導向,優化布局。按照珠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要求,采取公交導向型(TOD)開發模式推進土地綜合開發,打造一批“城市綜合體”,拓寬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創新城市空間組織形式,提升區域整體競爭力,形成城際軌道交通與城市規劃建設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二)統籌規劃,共同發展。統籌協調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站場建設、站場周邊土地開發與城市發展之間的關系,做好土地綜合開發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互銜接,促進城際軌道交通資源與城市資源的整合利用、共同發展。 (三)利益共享,補虧為主。充分發揮省市各方積極性,合理劃分省市補虧責任;土地綜合開發的凈收益按補虧責任由各有關方共享,并應首先用于彌補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及運營的資金缺口,支持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 二、開發主體 (一)紅線內土地開發主體。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紅線內土地開發工作由該軌道交通項目業主承擔。其中,廣東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三角城際公司)負責建設的項目,由珠三角城際公司設立的土地開發公司負責項目紅線內土地開發,該土地開發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廣東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鐵投集團)主導開展。城際——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的紅線內土地可由省市共同開發,具體開發方式由省市協商確定。 (二)紅線外土地開發主體。紅線外土地開發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則,由省市聯合開發,或者由沿線市負責開發,具體由省市協商確定。其中,省市聯合開發的,由省鐵投集團作為省級出資人代表,分別與各沿線市出資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導的合資開發公司,負責對該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的城際軌道交通站場紅線外土地進行開發,省市在合資開發公司的股權比例由省市雙方協商確定(市級出資比例應低于50%),并按股比分享開發凈收益。 各開發主體按照省統一規劃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省鐵投集團負責統籌銜接紅線內外土地綜合開發工作;紅線內外開發主體可按市場化原則,通過委托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實現更緊密的一體化運作。 三、開發規模 (一)紅線內開發用地規模。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用地遵循集約用地原則,其用地規模原則上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關于發布〈新建鐵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建標〔2008〕232號)規定的上限標準確定。沿線市政府應支持軌道交通項目業主依法取得用地。在確保軌道交通功能需求和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立體空間開發,合理劃定開發用地規模。 (二)紅線外開發備選用地規模。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各站場周邊一定范圍內可開發的土地可作為開發備選用地。其中,以各站場為中心、半徑800米左右范圍內尚未劃撥、出讓的國有土地,以及其他適合開發建設的土地應作為開發備選用地,具體開發備選用地規模在土地綜合開發規劃中予以明確。在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規劃選址階段,沿線市政府應及時加強對以站點為中心、半徑800米范圍內用地的規劃控制,在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編制確定土地綜合開發規劃前,應暫停受理、核發此范圍內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出具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并暫停出讓及劃撥土地;因國家、省重點工程或重大民生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確有必要在暫停期內開展上述工作的,由有關市政府向省政府專題申請。 (三)沿線市提供的紅線外開發備選用地規模應與承擔的補虧責任相匹配,允許各市在各站點、各線路和以站點為中心、半徑800米范圍內外進行統籌,統籌的開發備選用地應具有開發價值。 (四)對省市合作的紅線外開發備選用地,各市應科學合理確定出讓底價,依法公開交易;省市合資開發公司依法取得土地的開發凈收益全部用于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及運營補虧。 四、收益管理 (一)明確補虧責任。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的運營虧損原則上由業主單位依照項目單獨分線核算。項目的全線運營虧損額按沿線市路段進行分攤,各市路段分攤的運營虧損額(即該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在沿線市境內路段的運營虧損額)按沿線市境內路段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確定。項目業主單位應加強監管,節約成本,努力減少運營虧損。 (二)規范土地綜合開發凈收益管理。各市城際軌道交通站場紅線內土地綜合開發凈收益由軌道交通項目業主用于沖減該市相應路段分攤的運營虧損。在紅線內土地綜合開發凈收益沖減運營虧損的基礎上,剩余運營虧損按以下方式彌補: 1.沿線市境內紅線外開發備選用地由該市負責開發的,則該市路段剩余虧損額由該市全部承擔。 2.沿線市境內紅線外開發備選用地由省市聯合開發的,則該市路段剩余虧損額按省市在該路段的出資比例分擔(鐵道部參與投資的,其出資額納入省級出資額)。其中,省級虧損額由紅線外土地綜合開發的省級凈收益進行彌補,不足部分由省政府統籌解決;市級虧損額由紅線外土地綜合開發的市級凈收益進行彌補,不足部分由該市統籌解決。紅線外土地綜合開發省級凈收益在彌補省級虧損額后仍有剩余的,全部交由沿線市支配。 (三)設立運營補虧保障金。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運營補虧保障金由土地綜合開發的省市出資人凈收益、各沿線市上繳的城際軌道運營專項補虧資金等構成。該保障金在省鐵投集團設立專戶,由省財政廳負責監管,做到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珠三角城際軌道運營補虧。省財政廳負責牽頭制訂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保障金管理辦法,規范該保障金的來源、收繳、匯集、劃撥、使用等事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土地綜合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體部署土地綜合開發工作,研究協調土地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各沿線市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以及廣州鐵路(集團)公司、省鐵投集團、珠三角城際公司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承擔。各沿線市政府、省有關部門、有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土地綜合開發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齊心協力,狠抓落實,為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加強規劃管理。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沿線站場紅線內外的土地綜合開發規劃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充分征求沿線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和軌道交通項目業主意見的基礎上,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籌編制,報經省政府審定后發布執行。各市要根據該土地綜合開發規劃實施進度需要,在半年內依法調整相關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鄉規劃,適時依法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審查。各土地開發主體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程序開展開發建設的報批工作。 (三)加強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保障土地綜合開發的體制機制,對城際軌道交通沿線站場土地開發在規劃報批、土地使用以及有關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盡快研究出臺省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紅線內外土地綜合開發的優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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