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2〕17號
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受國家宏觀調控、外部需求減弱以及生產經營成本上升等因素影響,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較大的困難,特別是融資難問題愈顯突出。為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中小微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促進就業、改善民生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促進中小微企業科學發展對我省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改革創新,積極為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將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作為工作重點,積極組織并支持中小微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爭取總行在貸款規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廣東,共渡時艱,主動讓利,切實減輕企業融資負擔,幫助企業實現轉型升級。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協調合作機制
(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的協調合作機制,成員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和相關部門,定期通報中小微企業融資情況,研究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各地級以上市應參照省的做法,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機制,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門要定期通報產業發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門負責鑒別并通報有融資意愿和償還能力、具備可持續發展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名單,為貸款方提供便利條件。
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政策指導作用
(五)發揮產業發展政策的引導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優先滿足中小微企業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業態項目的信貸需求,增加對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產品的中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
(六)發揮貨幣信貸政策的調控作用,科學執行國家貨幣信貸政策。金融工作部門要協調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實現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七)探索建立差異化的銀行信貸監管制度。駐粵金融監管機構和各級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要積極研究和探索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國家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對行政區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窗口指導,督促行政區域內中小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著重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大力發展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敦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放寬風險容忍度,激勵基層從業人員積極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
(八)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各級政府統籌運用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貼息、政策擔保、風險補償、獎勵資助等方式,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探索銀政合作下的小企業信用貸款業務。
(九)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作用,解決中小微企業對資金的過渡性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情況,探索采取市場運作模式,依法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中小微企業提供過渡性資金支持。
(十)充分發揮建設金融強省專項激勵資金的引領和導向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服務技術的創新力度,增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各級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要定期收集民間融資數據及其活動情況,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引導民間融資逐漸走向規范、透明、科學發展的軌道。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組織)的設立和改制重組。
四、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科學發展,增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
(十二)繼續引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形成多層次的銀行服務體系和多元化適度競爭的發展格局。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需求較大的地區,特別是金融服務較弱的縣域和鄉鎮,增設分支機構;支持港資銀行在省內開設異地支行,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省內適度跨區域發展。
(十三)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大力推進以股份制為主導的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間爭取全省再組建一批農村商業銀行。引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滿足支農貸款的前提下,集中資金加大對縣域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快村鎮銀行組建步伐。在完成27家村鎮銀行組建任務之后,爭取在未來三年內全省再增設一批村鎮銀行,實現全省地級以上市全覆蓋。重點支持在東西北地區和農業大縣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十五)組建支持新興產業的專業銀行等專門服務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服務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發展。
(十六)支持各地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中心等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和管理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融資服務。根據各地產業發展特點,探索在農業大縣和專業鎮街發展專門的特色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機構。
五、促進證券期貨機構科學發展,增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
(十七)繼續支持我省證券機構做優做強。鼓勵我省證券機構立足本省,積極服務本省產業轉型升級。加大證券人才引進力度。大膽創新,合理規劃,引導我省證券機構在省內增設分支機構,為中小企業改制上市、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債券、兼并重組等提供優質服務。
(十八)加大省外證券機構的引進力度。支持省外證券機構來我省開設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對省外證券機構總部或分支機構落戶我省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優惠。對省外證券機構在我省開展業務給予大力支持。
(十九)繼續探索吸引境外證券機構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特別是要深化粵港澳臺金融合作,吸引港澳臺等地證券機構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積極發揮境外證券機構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促進其與我省證券機構共同發展,良性競爭。
(二十)繼續提高期貨經營機構規范化運作水平,積極發揮期貨市場在套期保值、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促進保險機構科學發展,增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
(二十一)積極引進各類保險機構,努力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保險服務體系和新老機構互相促進、中外資機構共同發展、保險主體與中介機構共同進步的發展新格局。引導和支持工商業、農業龍頭企業等發起設立專業性保險互助合作組織。
(二十二)鼓勵保險機構根據中小微企業特點加大力度研發各類保險產品,進一步拓寬保險營銷渠道,針對不同企業的資信等級設置浮動費率。繼續落實對中小微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補貼政策。
(二十三)積極推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探索銀保合作新模式。有條件的地方要投入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通過保證保險與貸款相捆綁的模式,借助保險手段有效分擔銀行放貸風險,促進中小微企業獲得小額貸款。同時,鼓勵中小微企業通過投保信用保險進行保單融資。
(二十四)探索利用保險資金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保險資金參與投資我省中小企業項目,購買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等。
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間接融資的支持力度
(二十五)引導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中小微企業信貸投向,優先滿足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建立適應中小微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簡化貸款審批程序,提高貸款發放速度,不斷開發適合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二十六)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保理和貼現等業務,支持中小微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規模。
(二十七)鼓勵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合理設計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品種,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流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二十八)探索建立由政府、銀行和中介機構共擔風險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
八、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二十九)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工作。引導、支持成長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業借助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實現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上市。
(三十)切實加大政府引導協調和政策支持力度,對中小企業改制上市開辟“綠色通道”,通過簡化審批程序、土地優惠、上市扶持獎勵等方式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
(三十一)積極爭取我省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鼓勵各級政府出臺扶持獎勵等配套政策,支持園區企業改制掛牌,拓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及股份轉讓渠道。
(三十二)積極發展和依法培育各類產權交易市場,使中小微企業通過知識產權、企業股權等交易,及時籌集發展資金。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整合區域內產權交易市場,打造集股權、物權、債券、知識產權等交易于一體的、全省統一的產權交易平臺。
(三十三)加強債券市場建設。引導一批資信良好、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進入債券市場,支持其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等多種形式的融資券。支持我省各地級以上市開展區域集優債務融資試點工作,并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
(三十四)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圍繞我省產業結構特點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發起或參股大型股權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發展。
(三十五)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拓寬中小企業境外融資渠道。繼續深化落實CEPA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香港上市、發行人民幣債券,推動探索跨境信貸業務的開展。
九、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
(三十六)認真落實省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1〕59號)有關要求。大力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縣域廣覆蓋工作。在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縣域全覆蓋基礎上,“十二五”時期積極發展一批富有特色的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和支持省內各類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在欠發達地區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對經濟基礎好、融資需求旺盛、條件成熟的地級以上市試行委托審批或直接下放審批權,明確和強化地級以上市的監管責任,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
(三十七)發展一批具有鮮明特色的小額貸款公司,為“雙轉移”園區、產業特色鮮明的工業園區、專業市場和大型企業上下游產業鏈的中小微企業提供配套的小額信貸服務。
(三十八)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創新產品,改善服務,加大對“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經營規范、內控到位、有市場需求的小額貸款公司適度增資擴股;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或按有關規定轉制為村鎮銀行。
(三十九)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合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經營穩健、管理規范、撥備充分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十)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風險的財政支持機制,減輕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負擔,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平穩較快發展。
十、穩健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
(四十一)健全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其依法依規經營,直接服務中小微企業。研究制定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四十二)支持融資性擔保企業科學發展。扶持一批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融資性擔保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十二五”時期穩健發展一批規模較大、資質較好的融資擔保機構,更好地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
(四十三)支持再擔保公司科學發展。鼓勵省再擔保公司做大做強。鼓勵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政府發起并采取多方出資的方式組建地方融資性再擔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擔保體系,拓寬再擔保業務覆蓋面。
(四十四)支持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償損失責任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貸款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給予適當貸款優惠支持。
十一、加強信用體系和融資環境建設
(四十五)進一步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專業評價機構,聯合金融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參與,建立符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信用評價制度和統一征信平臺,促進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為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營造良好的信用平臺。
(四十六)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強化企業守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的示范效應,促進中小微企業重視自身信用記錄,改善信用形象。
(四十七)支持中小微企業完成資產、股權等確權工作,增強中小微企業抵(質)押貸款能力。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及法院等相關單位要為中小微企業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十二、加大對涉農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四十八)切實落實國家關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定向費用補貼、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等政策,鼓勵各類銀行特別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涉農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四十九)積極推廣發展農村金融的成功經驗,支持“三農”發展。積極推廣云浮市郁南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經驗和佛山市三水區“政銀保”涉農貸款模式,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創新方式,幫助涉農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五十)針對涉農企業中有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探索、推行林權和集體產權物業抵押貸款,解決集體企業抵押物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