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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2〕47號 |
? 關于廣州市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職責范圍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將原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林業和園林部門行使。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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