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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2〕48號 |
關于成立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 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成立城市綜合管理局,綜合行使轄區范圍內有關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現公告如下: 一、整合原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市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會分局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分別交由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承擔。 二、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的具體職能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三)行使城市建設及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四)行使市政園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五)行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六)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江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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