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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2-00305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意見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4-06
名稱: 關于支持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加快培育本土跨國公司的指導意見
文號: 粵府〔2012〕44號 發布日期: 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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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加快培育本土跨國公司的指導意見

發布日期:2012-04-13  瀏覽次數:-

粵府〔201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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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企業開展跨國經營

加快培育本土跨國公司的指導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外經貿穩增長、調結構、促平衡的決策部署,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外經貿戰略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決定》(粵發〔2010〕7號)精神,把握后金融危機時期的重要機遇,深入實施“走出去”戰略和企業國際化戰略,現就支持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加快培育本土跨國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堅持面向世界、融入全球,以國際視野把握外經貿工作和企業發展的戰略方向,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實施更高層次的“走出去”戰略,拓展外部發展空間,有效參與全球經濟格局變革和國際產業重組,顯著提升我省企業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外經貿發展方式轉變。

  (二)發展目標。擴大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境外企業數量及境外資產、境外收入、境外人員數量快速增長,跨國經營水平和境外投資質量效益顯著提升,形成一批國際化的自主品牌和跨國經營管理人才,培育一批規模大、效益好、競爭力和帶動力強的本土跨國公司,推動境外投資從以設立境外一般貿易機構為主向完善境外產研銷鏈條轉變,從以價值鏈中低端環節為主向技術、人才、品牌等高端環節轉變,加快形成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本土跨國公司互促互補、共同發展的格局。到2015年,全省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達200億美元以上。年銷售收入超200億美元(其中境外收入達到一定比例,下同)的大型本土跨國公司到2015年達到2-3個,到2020年達到10個。

  二、充分發揮政府宏觀指導和協調服務作用

  (三)加強宏觀指導和戰略規劃。研究制訂促進跨國經營、培育本土跨國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作用,將政策性金融機構等重點服務機構納入聯席會議,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體系。外經貿、國有資產監管、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相關部門要將推動跨國經營作為推動企業改革發展的戰略方向,加強指導和支持,抓好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各地級以上市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推動“走出去”和“引進來”協調發展。

  (四)加強投資指引和環境創造。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及時發布國別投資合作指南、投資產業指引、投資障礙或風險分析報告等信息,及時制定和發布我省境外投資產業導向政策,廣泛宣傳國外優惠原產地政策,引導企業更好地統籌謀劃,選準國別、產業、時機和方式,科學穩健地開展跨國經營。密切配合高層互訪,用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機制,健全地方多雙邊投資合作促進機制。加強與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的溝通銜接,消除市場準入障礙,強化投資權益保護,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所在國爭取更加便利的投資條件。加快在境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國家和地區設立投資貿易促進機構。

  (五)完善企業跨國經營統計和考核體系。建立科學的企業跨國經營統計制度,開展本土企業(即母公司工商登記和稅務注冊均在我省,在省內運作并向我省繳納主要稅費,其實際控制人〈控股比例51%以上〉為中國公民、法人的企業,下同)跨國經營情況調查,定期公布本土企業跨國經營指數排行,分類實施激勵措施。進一步完善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將促進企業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作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并把培育大型本土跨國公司的任務分解到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珠三角地區各市要結合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率先建立當地促進跨國經營、培育本土跨國公司的目標考核機制。

  (六)設立企業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外經貿、外事、僑務、港澳、貿易促進、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出入境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單位和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加強協調聯動,形成促進境外投資的工作合力。依托外經貿服務平臺,建立由上述部門和機構共同組成的“廣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以一站式窗口加網上服務的形式,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政策咨詢、風險評估、融資服務等全流程服務。外經貿部門要適應推動對外投資合作發展的需要,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工作機制,更好地發揮牽頭協調作用。

  三、推動“走出去”企業做大做強

  (七)培育壯大跨國經營市場主體。在有跨國經營需求并具備一定規模實力的本土企業中,選擇一批企業納入計劃予以重點扶持,引導企業加快制定實施品牌、資本、市場、人才、技術國際化戰略和跨國經營發展計劃。加強對企業跨國經營的分類培育。實施面向中小型企業跨國經營的“增速型”成長激勵政策,對在一定時期內跨國經營指數明顯提升,境外資產、收入和人員發展速度快的中小型企業予以扶持。按照突出重點、扶優扶強的原則,實施發展本土大型跨國公司的“規模型”激勵政策,對跨國經營指數在全省前100名以內、銷售收入達到50億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重點聯系和支持,將其中前30強作為本土大型跨國公司的重點培育對象。

  (八)支持企業開展多形式多領域的跨國經營。支持企業通過跨國并購取得境外專業廠家、品牌、技術和營銷網絡。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收購研發機構,通過境外科技創新帶動國內產品和技術升級。支持企業建立境外生產加工基地,適度轉移有比較優勢的生產環節及富余產能,利用境外生產要素實現原產地多元化。鼓勵有條件的外貿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向產研銷一體化的跨國公司轉型。支持企業投資開發境外資源能源,加快建立一批境外資源能源及農林牧漁基地。支持企業發展境外營銷網絡,創新國際營銷模式,加速商務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對外投資。支持企業以特許經營、BOT、項目融資等方式開展國際工程承包。

  (九)提升企業跨國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水平。引導企業加快完善以現代企業制度為核心、與國際接軌的跨國經營管理體制,形成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和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境外分支機構的治理結構,強化決策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境外投資行為。指導企業加強項目前期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項目實施過程監控和風險分擔轉移預案制定,完善投資和管理風險防控機制。支持境外投資企業實施“本地化”策略,利用好當地的政策、資金、管理人才,履行好在當地的社會責任。

  (十)提升境外企業集群化發展水平。在推進現有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的基礎上,根據境外投資發展需要,研究在重要的投資意向區繼續規劃建設一批境外經貿合作區,積極向所在國爭取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入園集聚發展。在境外重點市場規劃建設一批廣東商品銷售和物流中心,提高“廣貨”境外銷售的規模化、集聚化、品牌化水平。充分發揮省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在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中的領軍作用。支持華為、中興、格力、美的等大型本土跨國公司帶動省內中小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各類企業通過契約、協議等形式結成風險共擔的“走出去”聯合體或戰略聯盟,增強規模優勢,共同開發市場。

  (十一)發揮毗鄰港澳的獨特區位優勢推動“走出去”。支持我省駐港澳企業充分發揮多年積累的國際經營經驗和人才、管理等優勢,將經營業務向海外市場延伸,并為省內企業“走出去”提供協作和服務。重點支持粵海、越秀、深業、南粵等基礎較好的駐港澳企業積極開拓海外市場。支持省內企業到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港澳企業聯合,依托港澳的配套環境、國際網絡走向世界。

  四、簡化企業境外投資審批核準手續

  (十二)簡化境外設立企業和投資項目核準手續。各地級以上市及縣(市、區)所屬企業,設立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企業,由各地級以上市外經貿部門辦理手續;省屬企業設立上述境外企業的,由省外經貿廳辦理手續。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后辦理用匯等相關手續。限額以上設立境外企業及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外經貿、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簡化核準程序,與外匯管理部門加快建立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商業銀行、海關、外事等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推進企業境外投資便利化。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簡化境外投資企業人員出國(境)手續。簡化跨國經營企業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支持因項目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企業人員申請辦理“一次審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國(境)任務批件。根據申請優先原則為我省大型跨國公司培育對象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企業可自行決定外派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工作所在地(不含港澳地區)的長期居留證、配偶和未成年人隨行的申請。對需要在省內公司總部工作并長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符合條件的可適用外國人就業和居留、外國專家管理和“南粵人才綠卡”等制度規定的最優惠政策待遇。對國有企業因公內派駐港澳企業的人員,首次派出駐港澳工作申請期限最長可至4年,期滿后每次申請延期最長期限由1年增至2年。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可繼續辦理公務赴港澳手續。對在港澳地區經營業務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經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后,可循因公渠道辦理人員臨時或多次赴港澳手續。

  五、強化對企業跨國經營的財稅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財政資金引導扶持力度。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對外投資合作的鼓勵政策,積極支持企業申請國家相關專項扶持資金。通過整合現有外經貿發展資金和新增部分省級財政資金,擴大“走出去”專項資金規模,從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安排2億元扶持跨國經營和跨國公司的重點項目,主要用于補助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前期費用、啟動資金、貸款利息、保費以及對企業的分類激勵。列為培育對象的省屬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可按程序申請增加資本金及省屬企業改革與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視財力情況按規定給予扶持。各地可視本級財力及企業跨國經營實際情況,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十五)創新“走出去”中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財政資金為引導,以社會資金為主導的境外項目投資體系。對規劃建設的境外經貿合作區、廣東商品銷售中心等境外投資公共服務平臺,探索以競標和財政資金競爭性扶持方式相結合,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并擇優確定建設主體。統籌安排部分資金引導設立面向企業境外投資服務的股權投資基金,變事后補貼為事前參與孵化,當前重點與中非發展基金、中國-東盟投資基金合作,共同設立支持我省企業到非洲、東盟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完善財政獎勵、補貼等手段,推動我省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參與企業境外投資。

  (十六)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服務。發布統一規范的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輔導。準確計算企業境外投資所得和應納稅額,依法落實企業境外業務盈虧彌補及稅收直接、間接饒讓抵免等政策。對境外投資企業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投資的貨物,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對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需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按規定及時辦理。支持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遭遇稅收爭議或歧視待遇時申請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

  六、強化企業跨國經營的融資增信政策支持

  (十七)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企業跨國經營融資。充分發揮涉外政策性銀行對境外投資的獨特促進作用,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增加我省中長期外匯貸款、購并貸款、“兩優”貸款等貸款額度,給予優惠貸款利率和合理貸款期限。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的國別規劃和跨國規劃銜接,爭取承擔開發性金融投資項目。加強與中非發展基金、中國-東盟投資基金合作,促進其對我省赴非洲或東盟投資企業獨立參股、跟進投資、捆綁信貸、融資擔保。支持商業銀行拓展境外業務和離岸業務,以金融國際化服務和支持投資國際化。鼓勵商業銀行創新境外投資信貸產品和服務,支持本土跨國公司總部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貸款,推進境內外資產抵押、境外產業鏈融資等產品創新。探索建立政企銀三方聯動、支持重點企業融資的新機制,以及銀企聯動、共同參與重點項目的新型業務模式。支持跨國經營企業發行債券融資,以及加快境內外上市步伐進行直接融資。

  (十八)強化企業跨國經營融資增信服務。探索創新企業“走出去”增信方式,以第三方擔保、保險、信用準備金等方式增強企業融資能力。支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政策性保險機構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項目保險和貸款擔保,提升企業信用等級。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擴大保險范圍,提供支持企業境外投資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積極引導企業對境外投資項目投保,并給予一定的保費支持。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機構要積極為境外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根據境外投資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部分資金引導設立以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牽頭、企銀擔多方聯動的廣東省企業“走出去”擔保資金。共同培育發展本土的信用評級中介組織,逐步健全跨國經營企業信用體系,支持企業以國內信用為境外業務提供擔保。

  (十九)推進企業跨國經營結算和資金調撥便利化。積極開展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支持企業開展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支持銀行積極發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為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爭取開展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更好地支持跨國公司總部的資金清算、訂單管理等功能。強化境外投資的外匯收支服務,簡化企業和銀行操作流程。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可自主決定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支持企業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實施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和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持大型本土跨國經營企業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提高匯率風險管理能力。

  七、加強企業境外投資服務保障

  (二十)完善境外投資風險防范和安全保護公共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境外人員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完善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配合國家做好風險預警、信息發布及人員轉移、資產保全等工作。按照《中國企業海外安全風險防范指南》和《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指南》要求,指導企業構建境外安全風險防范工作層級管理體系,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在完善企業內部防控機制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境外投資風險公共保障機制,形成多方共擔、有序轉移、風險可控的格局,引導企業用好境外投資保險、境外勞務保險等避險工具。

  (二十一)大力培養和引進跨國經營人才。通過合作辦學、專業培訓、實崗鍛煉等多種方式,加快培養跨國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組織“走出去”國際人才交流活動,加大對境外專門人才的招聘力度。充分發揮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一站式”服務平臺作用,開通引進境外專門人才綠色通道。鼓勵企業用好CEPA、ECFA相關協議,引進港澳臺地區國際經營人才。做強我省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為引進跨國經營管理人才提供服務。

  (二十二)加強法律和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培育發展面向企業境外投資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和知識產權服務。加強與境外法律機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多種形式的合作,逐步完善境外法律支援體系。完善企業“走出去”知識產權審查制度,防止知識產權糾紛。健全知識產權境外維權和應對機制,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二十三)加快完善企業“走出去”中介服務體系。依托國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機構數據收集渠道和技術分析手段,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行業風險分析、國別信息信用管理咨詢與培訓等服務。培育面向企業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鼓勵服務機構“走出去”設立境外服務站點,加強信息、法律、維權等境外服務。充分發揮海外僑商組織和其他華人華僑組織的作用,統籌利用貿促機構境外辦事處、境外廣東商會、雙邊企業家理事會及國際商事調解、仲裁機構等組織和網絡,為我省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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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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