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2〕242號 |
轉發國務院法制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 工作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行政復議是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近年來,我省行政爭議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大幅增加。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法制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程度及其權威性和公信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國法復函〔2011〕628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狠抓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調解、決定、履行等工作規范化建設。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創造條件設立行政復議受理窗口,暢通復議渠道;要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銜接機制,把符合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引導到行政復議渠道解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對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要重證據、重依據、重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當事人雙方提出異議的要組織質證;開展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規范行政復議案件調解,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對群體性重大案件堅持全程調解,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行政復議環節,實現“案結事了”。規范行政復議案件決定,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確保法律適用正確和公正處理,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履行,健全行政復議決定執行問責等監督機制,切實糾正拒絕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行為。 二、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建設 省法制辦要盡快制定《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實施細則》,完善行政復議立案、受理、審查、聽證、簡易程序、調解和解等具體制度。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相關配套制度,為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提供制度保障。落實報告備案制度,各地行政復議機構每年要將本地區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綜合分析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疑難案件,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 三、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和辦案保障 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要明確承擔行政復議工作的內設機構;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保證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結合案件數量及行政復議工作需要,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確保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推動行政復議培訓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力爭3年內將全省行政復議人員輪訓一遍。各地要將行政復議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所必需的工作場所和車輛、器材等設備設施。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全省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管理系統運作水平。加強行政復議統計分析工作,提高分析的準確性、時效性、科學性。 四、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考核檢查 各地各部門要將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統一部署,認真抓好落實。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由法制部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監察等部門參加,適時對全省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進行考核檢查。省負責考核地級以上市和省直單位,地級以上市負責考核所屬縣(市、區)和市直單位。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法制辦制定。 各地各部門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法制辦反映。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