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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2-00334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2-04-26
名稱: 印發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2〕34號 發布日期: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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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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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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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廳、發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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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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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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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結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結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和幸福廣東建設,根據我省結核病疫情與防治工作現狀,制定本規劃。

  一、防治現狀

  我省歷來高度重視結核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從1992年起全面推行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特別是《廣東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粵府辦〔2002〕28號)下發后,各級政府積極履行職責,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結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01-2010年,全省共發現和治療傳染性肺結核患者55萬例,避免了約250萬健康人感染結核菌。2010年全省活動性肺結核患病率降至230/10萬,比1990年下降了50%,在全國率先實現了我國政府向國際社會承諾的結核病控制階段性目標。

  同時,我省結核病防治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目前,結核病人報告數始終位居全省甲乙類傳染病報告發病人數前列,根據相關耐藥性基線調查和2010年全省結核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全省每年新發生菌陽肺結核病人估算在4.6萬例左右,其中耐多藥患者數約0.2萬例。肺結核報告發病人數中70%以上為農民,且以男性青壯年為主。與艱巨的防治任務相比較,我省現有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尚有較大差距,特別是耐多藥結核病診治及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強,針對流動人口等人群結核病患者的關懷和支持力度需進一步加大,新型抗結核藥品的研制亟需突破,公眾對結核病危害及防治知識的知曉度有待提高,防治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基層防治力量薄弱等。做好新時期的防治工作,必須堅持不懈地努力改進和完善上述薄弱環節。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防治、科學防治的原則,健全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合作、社會共同參與的結核病防治機制,全面實施國家結核病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扎實有效開展防治工作,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省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基本建設、預防診斷和治療管理能力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省級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各級結核病實驗室達到相應的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標準和工作能力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形成慢性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三位一體的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通過防治進一步減少結核感染、患病和患者死亡,切實降低結核病疾病負擔。

  1.全省活動性肺結核患者發現并治療管理人數達到30萬;

  2.新涂陽肺結核患者的發現率和治愈率分別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陽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篩查率達到95%以上;

  4.報告肺結核患者和疑似肺結核患者的總體到位率達到90%以上;

  5.跨區域流動的肺結核患者信息反饋率達到90%,流動人口肺結核患者的成功治療率達到80%;

  6.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開展耐藥結核病診治工作覆蓋率達到50%,耐多藥結核可疑者篩查率達到60%;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核病的篩查率達到90%,在衛生部確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高流行地區,結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篩查率達到70%;

  8.80%以上的縣(區、市)結核病實驗室可開展痰培養,100%的地級以上市結核病實驗室可開展藥敏試驗,100%的省級結核病實驗室可開展快速菌種鑒定;

  9.全民結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曉率達到85%;

  10.從2011年開始,全省以縣(市、區)為單位抗結核固定劑量復合制劑使用率達到100%.

  三、防治措施

  (一)及早發現肺結核患者。全面實行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免費檢查政策。通過使用細菌學檢測和快速診斷新技術,提高患者發現水平。采用因癥就診、轉診和追蹤等方式發現肺結核患者。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結核病密切接觸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羈押人員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動人口、學生、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結核病篩查工作。

  (二)規范肺結核患者治療。各級結核病診治機構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肺結核臨床診斷治療路徑標準進行抗結核治療,合理規范使用抗結核藥物尤其是二線抗結核藥物。全面推廣抗結核固定劑量復合制劑(FDC)治療患者,積極引進有效的新抗結核藥物,優化治療方案,提高患者治愈率。對肺結核患者實行免費抗結核治療,研究對肝功能異常者進行免費保肝等輔助治療。逐步完善管理機制和手段,對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實施督導治療,積極開展肺結核患者關懷活動。

  (三)擴大耐多藥肺結核診療覆蓋面。各地要將耐多藥肺結核防治工作納入當地結核病防治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開展痰培養工作,或推薦耐多藥肺結核可疑者至地級以上市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確診;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可疑者進行耐藥檢測,以及對確診的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的住院治療、出院后隨訪復查和登記報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對出院后的耐多藥肺結核患者進行治療管理;省、市和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對耐多藥肺結核防治工作進行督導,開展健康教育和評價。積極推廣快速診斷方法,縮短耐多藥肺結核患者診斷時間。

  (四)加強雙重感染和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防治與管理。各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要切實加強合作,共同開展結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監測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結核病監測,做好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者的發現和治療管理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的發現、登記、轉診、接收和治療管理工作,對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實行跨區域管理。全面落實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各項治療費用減免政策。

  (五)完善結核病監測網絡。各法定傳染病報告單位要做好結核病監測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要充分利用結核病監測信息,認真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掌握當地結核病疫情動態和流行規律,科學指導結核病防治工作。要結合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的發展,進一步完善結核病監測體系,將流動人口、耐多藥、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等結核病防治納入監測范圍。

  (六)進一步規范抗結核藥物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抗結核藥物的質量和銷售進行監督管理,一級醫院和二級非結核專科醫院不得銷售抗結核藥品,藥品零售單位必須憑處方銷售抗結核藥品。加快國產抗結核新藥及新劑型的推廣使用。

  (七)加強結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各級政府和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結核病的感染控制工作,加強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感染控制工作相關制度及設施建設。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要積極開展感染控制和職業安全防護技術培訓,為結核病患者及其家屬、醫生和相關人員提供相應防護知識。

  (八)大力開展健康促進和宣傳教育工作。各級政府要將結核病健康促進工作納入當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計劃,組織制訂社會廣泛動員參與的健康教育策略。在組織開展“世界防治結核病日”等宣傳活動基礎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不斷改進和創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工作實效。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和防治工作,營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結核病防治素養的社會氛圍。

  (九)加強科學研究。積極開展結核病基礎與應用性研究,加強新診斷技術、新藥物、新疫苗等的研發工作。鼓勵科研院所、生產企業、科技園區和疾病控制機構形成產、學、研、用聯盟,為全面提升結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術支撐。

  (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進一步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爭取技術、資金等支持。建立與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人員培訓、科學研究、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關系,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的結核病防治技術及成功經驗。積極參與結核病防治國際合作機制,共同實施全球遏制結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要根據本規劃提出的目標,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2011-2015年結核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要積極研究制定相關防治政策,全面落實各項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結核病防治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將結核病防治納入衛生發展規劃,作為重點疾病加以防控。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基本建設分級管理原則,支持結核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財政部門要為結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財力保障,足額安排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管。教育部門要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在衛生部門指導下落實各類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門要將結核病防治有關科技工作納入國家重點科技計劃。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要對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的被監管人員開展結核病檢查和治療,并納入各地結核病防治規劃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障相關規定的結核病診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水平。民政部門要為符合政策規定的結核病患者提供醫療救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抗結核藥品的審核和監督檢查,保證抗結核藥品的質量。宣傳、廣電部門及新聞媒體要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要結合自身優勢,充分發揮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大經費投入,有效整合資源。

  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分級負擔、多渠道籌資”的原則,將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結核病防治專項資金的落實。各級財政要逐步加大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繼續保障患者發現、治療管理、疫情監測、培訓、督導、宣傳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實,完善對基層醫務人員發現和管理患者的激勵機制。加大對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建設的投入,配備必要的結核病防治工作人員和儀器設備,保障其高質量完成結核病診療任務。建設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的結核病檢測實驗室,落實相關工作經費,逐步使省、市和縣級實驗室分別具備開展結核菌快速檢測、藥敏試驗和痰培養的能力。積極申請、引進國際贈款,廣泛動員和爭取社會力量提供資金和物質支持,對社會捐贈的結核病防治資金、物資等按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加強資金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強防治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防治能力。

  各級政府要加強結核病防治隊伍建設,建立以慢性病中心為主體的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推行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結核病診斷及治療、基層衛生服務網絡(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防保站和村衛生室)負責結核病患者的轉診、協助追蹤和治療管理的機制。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鼓勵建立多元化的結核病防治服務模式。進一步加強全省結核病實驗室網絡管理,不斷提升實驗室工作質量。加強各級結核病防治人員的培訓,全面提升專業技術能力。鼓勵培養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型人才,積極引進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結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勵機制,完善包括結核病專職防治人員在內的衛生防疫津貼制度,提高基層人員待遇,調動防治人員的積極性,穩定防治隊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減輕患者負擔。

  各地在執行國家現行結核病免費診療政策的基礎上,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擴大診療費用減免項目。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做好公共衛生專項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落實重大公共衛生結核病防治項目,對不屬于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結核病患者醫療費用,可按照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予以支付。結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逐步增加二線抗結核藥品的種類。民政、衛生部門和紅十字會等要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給予醫療、生活救助,幫助減輕患者負擔。

  (五)加大監督力度,嚴格依法管理。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結核病傳播和流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五、監督和評估

  各地要將規劃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各項工作責任。通過開展定期與不定期自(抽)查,對本地區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衛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根據監督檢查情況調整規劃目標及各項措施和政策,并于2015年對各地、各相關部門執行規劃情況組織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報告省政府和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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