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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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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 論證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研究中心反映。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 論證辦法(試行) ?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進一步提高各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市縣(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大改革開放決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立法規劃、計劃,重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三)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五)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六)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城鄉建設、土地與海洋利用、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與社會事業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八)與港澳共同編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合作計劃,制定涉港澳的相關法規規章以及重大合作項目決策等; (九)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及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應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未進行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 第五條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由相關專家從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行性、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等方面進行咨詢論證。 第六條 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設立或明確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在遴選入庫專家時,以本地區的專家為主。省政府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的專家庫聯網運行。省政府及其部門需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時,在省政府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門需要進行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可從本級政府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也可從省政府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縣(市、區)政府不設專家庫,當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時,可從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省政府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參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按本機關議事規則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 (三)向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四)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 (五)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專家組編寫《專家咨詢論證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八)將咨詢論證資料立卷歸檔。 第八條 確定咨詢論證專家應以入庫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以技術專家為主、行政領導為輔。 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在專業領域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國內外專家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 第九條 遴選進入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領導經驗或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建議; (四)積極性高,熱心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在選擇確定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咨詢論證時,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同時要排除干擾、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并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咨詢論證可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要將專家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并落實到重大行政決策中。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可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性質,探索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咨詢論證等行之有效的咨詢論證方式方法。 行政機關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的效果進行跟蹤評估、總結完善,不斷提高咨詢論證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中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事項,行政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和《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造成泄密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應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沒有進行專家咨詢論證,或者對專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詢論證意見建議不予采納而導致決策不當,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按《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重大行政決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經過專家咨詢論證,并同時提交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省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一般由省發展研究中心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已有明確職責分工或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直各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省發展研究中心和相關部門聯合組織開展。 省發展研究中心負責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并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進行指導、督查,提供相關的協調服務。 第二十條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