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2〕50號
關于大力推廣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提高我省農業、農村抵御自然災害風險和災后復產重建能力,保障農民群眾財產安全,根據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關于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夯實“三農”基礎的總體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大力推廣政策性涉農保險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三農”、保障民生為宗旨,逐步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涉農保險為基礎的涉農保險保障體系,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專門的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利用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杠桿機制,有效減少農民群眾因災損失,促進農業、農村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政策性涉農保險基本保障范圍為關系國計民生,對發展農業支柱產業、穩定農產品市場供給、保障農民生產生活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力爭用5年的時間,建立健全以基本項目為主、多險種統籌,運營規范、服務優良的政策性涉農保險體系,保險項目基本覆蓋全省種養殖業主要品種以及農民財產的主要種類,保險的深度、密度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使自然災害對“三農”造成的損失得到合理分擔,沖擊和風險得到有效化解,農業生產和農民群眾財產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探索通過涉農保險建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運營、維護的長效機制。
(三)基本原則。一是政府推動。突出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性,強化政府政策引導,發揮支農惠農資金杠桿作用,撬動有效需求。省負責政策性涉農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各市、縣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二是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商業保險機構以保本微利為經營原則參與政策性涉農保險,承擔理賠責任風險。三是農戶自愿。通過政策引導、經濟激勵及改進承保理賠服務方式,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促進農戶自愿投保。四是保障民生。將政策性涉農保險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統籌合力,發揮政策的疊加效應,最大限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認真做好項目實施和推廣工作
(一)大力推進政策性涉農保險基本項目。2012年、2013年,全省政策性涉農保險基本項目為水稻、森林、漁業、能繁母豬和農村住房保險,其中漁業、能繁母豬、農村住房保險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水稻、森林保險在試點的基礎上有序推廣。2013年后,每年度結束前,廣東保監局會同省農業廳(省委農辦)、財政廳、金融辦等有關部門,根據中央涉農保險補貼政策和我省“三農”工作實際需要,研究提出下年度政策性涉農保險基本項目,報省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探索發展政策性涉農保險補充項目。鼓勵各地級以上市在基本項目以外,根據當地農業發展需要及財力狀況,開辦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涉農保險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項目。2012年,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要開辦1項以上體現地方特色的政策性涉農保險補充項目。適時將具備全省推廣條件的補充項目納入基本項目范圍。
(三)創新涉農保險險種。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各地需要,積極開發基本蔬菜品種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新型涉農保險險種,不斷擴大保險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保障覆蓋范圍。各保險公司創新的涉農保險險種,經公司申請和財政、農業、物價等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評估后,納入政策性涉農保險體系,各級財政按規定予以支持。
三、規范和完善運作管理機制
(一)積極實施區域統保。對具備統保條件的政策性涉農保險項目,以鄉(鎮)為基本單位實施區域統保。財政補貼保費資金分兩次劃撥,首次劃撥額為補貼總額的80%,剩余20%在農戶足額繳交自付部分保費后撥付。對發生保險事故的,承保機構按實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例對農民群眾給予相應的賠付,既保障個別未繳交自付部分保費的農民群眾獲得基本賠付,又通過體現明顯差別的賠付金額鼓勵農民自覺承擔自負部分保費。保費補貼資金具體撥付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廣東保監局、省農業廳(省委農辦)研究制定。承保機構要創新工作方法,簡化工作流程,創造便利條件,引導和配合農戶繳交自負保費。
(二)推進政策聯動互補。加強涉農保險與農村信貸、農業補貼、災害救助、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擴大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的綜合效應。建立“保險+信貸”機制,將涉農保險與農業信貸相結合,通過保險分散信貸風險,利用信貸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刺激和擴張保險需求,形成保險與信貸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
四、建立和優化服務體系
(一)擇優確定承保機構。除國家已確定承保機構的涉農保險項目外,其他政策性涉農保險基本項目原則上由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擇優確定承保機構備選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在備選范圍內確定具體承保機構,并報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承保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已獲得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經營涉農保險業務;機構網絡設置健全,能夠深入農村開展涉農保險業務;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可以承受和處理涉農保險業務的潛在風險。
(二)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建立完善承保機構的定損理賠機制。承保機構制定的涉農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保險責任明確,保險理賠程序簡便。承保機構要將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賠服務“三到戶”,即查勘定損到戶、賠款支付到戶、理賠信息公開到戶,把服務下沉基層、送入農戶,不斷提高經辦和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政策性涉農保險協保體系。各鎮(鄉)要指定機構負責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推廣、實施工作,聘請具備一定保險知識、熟悉“三農”工作、由各承保機構共享的專職或兼職人員作為協保員,按照承保機構的委托辦理推廣、銷售、理賠等具體業務。承保機構應對協保員開展工作予以指導、培訓和監督,并按實收保費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協保員支付業務費用。省財政安排一定專項經費對政策性涉農保險協保體系的建立予以支持,市、縣對鎮(鄉)指定政策性涉農保險工作機構的日常運行予以支持。
五、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級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總召集人、省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省涉農保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全省涉農保險實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省委農辦),負責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明確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對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扶持和投入,將財政補貼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合理確定保費補貼比例和有關扶持資金規模,確保補貼資金足額到位。
(三)廣泛宣傳發動。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開展涉農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具體措施,幫助廣大農民群眾充分了解各項涉農保險的內容,增強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更加廣泛地運用現代保險工具規避風險。
(四)加強督查考核。將政策性涉農保險的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政績考核體系,建立并落實定期督辦、檢查的工作制度。強化對商業承保機構的考核,實施競爭擇優和動態管理,推動其不斷提高涉農保險業務的辦理質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務“三農”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該文件于2012年5月25日以粵府辦〔2012〕50號發布,根據2020年6月22日粵府〔2020〕37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