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化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總體部署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責任感,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堅決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解決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面臨的新問題,繼續保持減輕農民負擔的高壓態勢,確保農民負擔繼續控制在較低水平,決不能因為農業稅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絕不能因為農民收入增加和農民負擔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
二、明確治理重點,強化監督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圍繞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民建房、婚姻登記、生豬屠宰等領域收費和各種惠農補貼補償款落實、建設維護農村基礎設施向農民籌資籌勞等方面開展重點監督。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不斷拓寬監管領域,加強制度建設,落實工作措施,認真履行監督、管理、審核等職能,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各項工作。要強化日常監督,逐步擴大全省農民負擔監測網建設范圍,實現監測網點覆蓋主要農業縣(市、區)。要嚴肅查處涉及農民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或影響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三、落實減負制度,保障農民權益。一是落實涉及農民收費文件“審核制”,各地要全面審核清理現行涉及農民收費的文件,凡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要立即改正,對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要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出臺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必須會簽同級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二是落實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凡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均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落實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校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堅決制止用各種行政手段攤派征訂任務。
四、尊重農民意愿,規范籌資籌勞。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為民辦事征詢民意工作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12〕18號)的要求,積極做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的征詢民意試點工作,及時了解、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議什么、做什么、怎樣做都讓農民自己來決定,不得包辦代替、強迫干預。在籌資籌勞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農民負擔監管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1〕4號)的規定執行,禁止變相向村民集資、攤派。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意見。要采取縣(市、區)自查、市檢查、省抽查的方法,于今年第三季度開展專項檢查治理,通過明查暗訪、群眾監督、抽查督導等方式,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健全管理制度、糾正違規問題。對問題較多的縣(市、區),省、市要聯合實施綜合治理,地級以上市也要對問題較多的鎮(鄉)及行政村實施綜合治理;對各級涉農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跟蹤督辦。同時,各級政府要把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年度檢查作為一項長效機制,定期排查突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切實防止區域性、行業性農民負擔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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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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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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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實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不斷加強,農民負擔總體上保持在較低水平,由此引發的矛盾大幅減少,農村干群關系明顯改善。但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重視程度有所下降,監管力度有所減弱,涉農亂收費問題不斷出現,向農民集資攤派現象有所抬頭,惠農補貼發放中亂收代扣問題時有發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不夠規范,部分領域農民負擔增長較快。為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切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 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中心,以規范涉農收費為重點,以強化監督檢查為手段,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融入到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中,將農民負擔監管領域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延伸,創新監管思路、拓展監管范圍、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禁止各種不合理收費和集資攤派,堅決糾正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確保農民負擔繼續控制在較低水平,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 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收取,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嚴格執行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防止出臺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文件;全面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費透明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民建房、婚姻登記、生豬屠宰等領域亂收費的重點監督,深入開展行業專項檢查,解決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要堅持學生自愿征訂教輔資料的原則,不得突破“一教一輔”;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對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民,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辦理婚姻登記的農民,除收取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生豬養殖戶,嚴禁在屠宰環節多收亂收費用。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款,不得抵扣和代繳其他費用,不得“搭車”收費或配售商品。要在總結農業綜合水價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降低農民水費支出。 三、規范實施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嚴格規范議事程序,準確界定適用范圍,合理確定限額標準。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從2013年開始,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按絕對數額確定。一事一議項目不需農民投工或農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確需農民投工的,要按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籌勞數量;自愿以資代勞的,要嚴格控制數量、比例及工價標準,防止用自愿以資代勞名義變相向農民籌資。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議事、方案審核、政府補助、驗收檢查等環節操作,規范組織實施。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堅決糾正層層下放限額標準權限,鄉鎮統籌使用、縣級集中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等違規問題。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加大獎補力度,擴大獎補覆蓋面,完善制度辦法,促進村級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問題 加強對向村級組織收費事項的日常審核監管,防止亂收費和各種攤派行為。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和服務費用、部門工作經費轉由村級組織承擔,嚴禁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罰款和違規收取押金、違約金等方式來管理村務。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黨報黨刊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力度。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監管,深入治理亂收費、亂罰款和集資攤派等問題,加大動態監管和跟蹤督查力度,推動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管制度 抓緊建立健全涉及農民負擔政策文件會簽、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各級有關部門出臺涉及農民負擔的政策文件必須會簽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全面推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核制度,對各級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時足額到位,不得向農民和村級組織攤派;需要農民籌資籌勞的,必須經過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核,防止向村級組織和農民轉嫁負擔。建立農民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機制,提高農民民主議事能力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及時更新內容,標明舉報電話,便于農民監督和反映問題。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制度,擴大監測范圍,提高監測質量,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六、加強涉及農民負擔事項的檢查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和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中涉及農民負擔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查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要結合實際,選擇突出問題和重點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治理措施,確保治理成效。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解決本系統、本部門加重農民負擔問題。中央和省級有關部門要選擇問題較多的市(地)、縣,省級和市級有關部門也要選擇問題較多的縣、鄉,聯合開展農民負擔綜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切實防止區域性、行業性農民負擔反彈。加大對涉及農民籌資籌勞事項的專項審計力度,及時公布審計結果,接受農民群眾監督。進一步暢通農民負擔信訪渠道,加強綜合協調,推動解決信訪反映的重點難點問題。 七、嚴肅查處涉及農民利益的違規違紀行為 加大對涉及農民利益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對向農民、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違規違紀收取的各種款項,堅決予以退還;對違規使用的農民勞務,按當地工價標準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對擅自出臺、設立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和收費項目、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撤銷;對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堅決予以降低。嚴格實行農民負擔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或影響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相關責任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八、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堅持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繼續保持減輕農民負擔的高壓態勢,絕不能因為農業稅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絕不能因為農民收入增加和農民負擔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機構,加強隊伍建設,保證工作經費,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并妥善解決統籌城鄉發展中涉農負擔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防止苗頭性、局部性問題演變成趨勢性、全局性問題。要加大對基層干部的宣傳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其農村政策水平,增強服務能力。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情況的督導,及時通報結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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