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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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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粵港兩地 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 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 ? 為推動粵港兩地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兩地電子交易快速發展并確保電子交易安全,推進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工作,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獲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并在廣東省注冊登記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或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交易條例》成立的認可核證機關簽發,且應用于粵港跨境電子交易的電子簽名證書或認可數碼證書(以下統稱證書)。 二、證書互認方式和發布 證書互認使用交叉識別方式,以信任列表發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以下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以下簡稱香港資科辦)應發布本地信任列表,同時發布對方的信任列表。 三、證書互認申請 申請證書互認的廣東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向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請。申請證書互認的香港核證機關,應向香港資科辦提交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一)證書互認申請書; (二)符合《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以下簡稱《互認證書策略》)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 (三)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與《互認證書策略》的符合性審查報告; (四)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執行審查報告。 四、證書互認核準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本地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申請進行初審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核準。香港資科辦對本地核證機關的申請進行核準。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與香港資科辦應相互通報核準結果。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與香港資科辦分別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后,發布信任列表。 五、證書互認暫停和終止 遇下列情況,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或香港資科辦應暫停或終止證書互認: (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或香港資科辦收到本地參與證書互認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暫停或終止請求; (二)參與證書互認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要求且拒不改正,或發生證書簽發違法違規事件。 當暫停或終止證書互認時,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與香港資科辦應及時知會,并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與香港資科辦應從信任列表中刪除相應的證書類別及其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時以書面形式相互通報并通知該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結果。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報備。 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職責 參與證書互認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通過年檢/年度評估,并按照規定接受特別評估; (二)《電子認證業務規則》符合《互認證書策略》,并按照規定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 (三)證書運營服務與《電子認證業務規則》一致,并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 (四)廣東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內部審計制度,香港核證機關應完善安全管理和監察職能;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護制度,對與電子認證相關的信息進行保護; (六)簽發的互認證書準確載明下列內容: 1.證書簽發機構名稱; 2.證書持有人名稱; 3.證書序列號; 4.證書有效期; 5.證書持有人的簽名驗證數據; 6.證書簽發機構的簽名; 7.證書策略對象標識符; 8.規定的其他內容。 (七)用于簽發證書和證書狀態信息的密鑰對生成應符合《互認證書策略》要求,用于生成密鑰對的硬件設備應符合本地監管要求。 廣東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其新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證書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及時將新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證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報備。香港核證機關應及時將其新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證書向香港資科辦備案。 七、證書互認管理 (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合作司、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香港資科辦組成的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互認證書策略》的制訂、發布、更新、解釋等工作,制定本辦法相關細則; (二)工作組為符合《互認證書策略》的證書核配證書策略對象標識符; (三)內地和香港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規對本地參與互認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管,以確保本地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能有效履行所承擔的責任; (四)本辦法所指的“獨立第三方機構資格”由本地監管部門依本地法律法規確定。 八、發布和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