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落實
加強內地與香港合作等政策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加強內地與香港合作等政策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2〕100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統一思想認識
在2012年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的重要歷史節點,國務院出臺一系列加強內地與香港合作、進一步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特別注重發揮粵港合作的先導作用,從經貿、金融、科技、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多項支持粵港合作的重大舉措,為深化粵港合作拓展了新的發展空間,充分體現了粵港合作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從維護香港地區長期繁榮穩定,推動我省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大局出發,搶抓中央出臺惠港政策帶來的新機遇,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加快推進粵港合作全面深化。
二、明確職責分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辦函〔2012〕100號文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能,明確分工,扎實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由我省負責實施的政策措施,要進一步加強與香港特區政府的溝通銜接,盡快制訂落實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由我省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政策措施,要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匯報,共同做好實施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由我省負責實施的政策措施。
有關我省高等職業技術院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學生問題,由省教育廳負責;
有關與香港教育局加強合作,繼續辦好港人子弟學校和港人子弟班問題,由省教育廳、深圳市政府負責;
有關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鼓勵香港高校到我省合作辦學問題,由省教育廳、國土資源廳負責;
有關推動實施香港大學生到我省見習或實習計劃問題,由省港澳辦、教育廳,團省委負責;
有關建立粵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動基地和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問題,由廣州、深圳市政府,團省委負責;
有關深化粵港環境保護合作,加強東江水質保護和空氣污染減排問題,由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負責;
有關繼續完善供港物資相關體制機制及通關制度,確保內地對香港基本生活物資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由省港澳辦、商務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東電網公司負責;
有關探索建立粵港兩地醫療轉診和患者轉運政策及機制,設立粵港兩地牌照救護車問題,由省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口岸辦負責;
有關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到我省舉辦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問題,由省民政廳、國土資源廳負責。
(二)由我省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政策措施。
有關賦予深圳前海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現代服務業準入門檻,實行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試政策問題,由深圳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加快落實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推動南沙新區開發建設問題,由廣州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區港口、機場、軌道交通之間銜接與合作問題,由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加強空管協作,優化珠江三角洲地區空域結構問題,由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推進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以及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問題,由人行廣州分行、省金融辦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在我省設立面向香港的國家級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問題,由省科技廳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進一步開放內地會計師市場,在深圳前海先行先試問題,由深圳市政府、省財政廳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香港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問題,由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在深圳前海探索開展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試驗問題,由人行廣州分行、深圳市政府、省金融辦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加強粵港保險業合作,探索粵港保險業協同為為跨境出險的客戶提供保險服務問題,由廣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鼓勵港產粵語版本影片更快捷和方便地進入我省市場問題,由省廣電局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在我省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準承擔的認證服務范圍放寬至食品類別問題,由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粵港澳合作控制船舶污染問題,由省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廣東海事局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有關進一步放寬或取消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內地營業的相關條件限制,以及在我省試行取消對香港居民開辦個體工商戶身份核證要求問題,由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配合做好實施工作。
三、加強檢查監督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完善工作機制,適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港澳辦匯總后上報省政府。省港澳辦要做好統籌協調、聯絡溝通和組織推動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省府辦公廳要加強跟蹤督辦,適時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日
(該文件于2012年8月1日以粵辦函〔2012〕511號發布,根據2020年5月11日粵府〔2020〕30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