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2012〕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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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從化市和增城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從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分別為兩市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分別在從化市、增城市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工作。 二、從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具體職能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建設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后,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三、從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分別由兩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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