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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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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7日 ? ? ? ? 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廣泛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建設幸福廣東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積極營造有利于各界人士在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征程上施展才華、建功立業的社會氛圍,經中央批準,在全省開展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活動。為做相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嶺南獎章”獲得者的推薦、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嶺南獎章”每兩年授予一次,每次不超過10人,無符合條件的可空缺。已獲得“嶺南獎章”的,不再重復參加評選。 第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負責組織實施。上述單位聯合成立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負責“嶺南獎章”評選授予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條件 ? 第五條 “嶺南獎章”主要授予為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特別是在推動社會建設方面作出卓越貢獻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以我省為居住地或其企業在我省經營為主的港澳臺和外籍人士等社會人士。 第六條 “嶺南獎章”獲得者候選人必須符合以下必要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模范遵守法律法規; (二)堅持以人為本,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嶺南獎章”獲得者候選人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發展我省社會事業、增加民生福祉、促進人民安居樂業方面貢獻卓著。 (二)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豐富社會文化生活、彰顯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業績卓著。 (三)在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方面成績卓越。 (四)在社會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等公益事業中作出巨大貢獻。 (五)在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作出巨大貢獻。 (六)在其他領域取得卓著成就,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 第三章 推 薦 ?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聯合印發評選通知,向社會公布評選范圍、條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條“嶺南獎章”獲得者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團體向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推薦: (一)各地級以上市和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關部門,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群眾團體、社團組織。 (三)中直駐粵單位。 第十條 被推薦對象需填寫“嶺南獎章”申報書,報送相關事跡和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推薦單位、團體應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保證其真實、可靠。 ? 第四章 評 審 ? 第十一條 廣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聘請省內知名人士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成員實行聘任制,一屆一聘,兩年一屆。 第十二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推薦對象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經認真審查、研究,充分討論、醞釀,以票決的方式確定候選人。評審投票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方為有效,獲參加投票評審委員會成員80%以上贊成票者按應選名額和得票多少排序,確定擬授予獎章候選人。 第十四條 擬授予獎章候選人基本情況和簡要事跡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公布,并在南方網上接受公眾投票,確定擬授予獎章的考察對象。 第十五條 考察對象確定后,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組織考察組對其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六條 考察通過后,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在媒體上公示10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向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書,異議書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署個人真實姓名,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對有異議的候選人,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推薦單位、團體進行核查,并提交核查報告,經由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裁定后,將相關情況和裁定結果告知異議方。 ? 第五章 授予獎章 ? 第十八條 省“嶺南獎章”評選授予工作辦公室提出擬授予獎章人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聯合呈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省政府作出授予“嶺南獎章”的決定,授予獎章并頒發榮譽證書。 ? 第六章 紀 律 ?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對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苜V。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評審紀律和規定,影響公平公正評審。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聯合報請省政府批準后,撤銷其榮譽,追回獎章、榮譽證書,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