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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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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 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大力推進我省專業鎮主導產業發展,形成更好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引導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增強中小微企業競爭力,現就加快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第一條 加快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有利于將綜合服務貫穿于企業成長發展全過程,有利于促進專業鎮主導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有利于發揮政府與市場在生產力促進中的協調互補作用,有利于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全鏈條發展,是落實省委、省政府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載體,是探索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新路徑,是構筑轉型升級的新動力。建設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對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增強市場競爭力,引導中小微企業從傳統加工型向“專精特新”型轉變,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和專業化分工協作,形成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公共服務體系和長效機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建設內容與運行機制 第二條 專業鎮和產業集聚度比較高的鎮要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要發揮現有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新平臺、共性技術中心等服務平臺的作用,結合專業鎮和產業集聚度高的鎮具體情況,多形式建設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主要包括: ——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技術咨詢與推廣、先進制造技術、質量管理方法、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環保技術應用等服務。推動產學研聯合,解決產業共性技術難題。 ——工業設計服務平臺。提供產品設計、企業形象設計、環境設計、創意工業設計、廣告設計、展示設計、包裝設計、裝幀設計、設計管理等服務。 ——質量檢測服務平臺。提供產品檢測、技術標準咨詢、認證認可與生產(制造)許可政策指導與技術服務,接受中小微企業的委托檢測。 ——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引入知識產權咨詢、代理、評估、交易等中介機構,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預警、政策法規信息庫、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服務。 ——信息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科技、經濟、市場、人才、物流、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搭建中小微企業信息化應用服務平臺,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提供產品展示、網上交易、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銷售、網上支付、電子賬戶、交易管理等服務。 ——創業孵化服務平臺。提供創業信息、創業培訓、商務策劃、工商代理、財稅申報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等服務。提供創業啟動資金及辦公、實驗、生產、服務場所。 ——企業融資服務平臺。開展投融資咨詢、貸款指導、上市輔導、財務管理、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和配套中介等服務。 ——人才培訓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各類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提供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內部培訓、測評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第三條 結合本地實際,加快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到2013年底,全省各專業鎮建成2-3個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實現專業鎮中小微服務平臺全覆蓋。到2015年底,各專業鎮建成5個以上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建設一支專業化服務團隊,達到一定的服務規模,建成服務功能完善、輻射能力較強、服務質量穩步提升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體系。 第四條 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協同創新、資源共享,服務企業、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廣泛參與相結合,堅持公益性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堅持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相結合。立足本地,突出重點,緊緊圍繞本地主導產業、優勢產業的服務需求,重點針對中小微企業的共性需求和轉型升級面臨的突出問題,有所為有所不為,推進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條 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要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年服務中小微企業要達到50家以上。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六條 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鼓勵以現有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共性技術中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等服務平臺為依托,推動社會各類經濟實體特別是民間資本投資創辦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注重產學研聯合,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支持科技人員領辦、中小微企業聯合投資共建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支持產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切實利用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和社會科技資源,形成多元化、多形式的平臺建設模式,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作為市場主體,要堅持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按照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合理收費的優質服務,形成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滾動發展、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 三、重點任務 第八條 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與服務。開展行業和專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先進適用技術研究,參與制定技術標準。開展新產品、新設計、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發,建立研發和示范推廣中心,減少企業研發成本重復投入,推廣科技成果應用。對企業產品研發、內部管理、市場營銷、信息收集、知識產權等整個價值鏈的共性技術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九條 加強質量檢測服務。開展標準信息查詢服務,幫助企業制定企業標準、聯盟標準。開展認證認可與生產(制造)許可政策指導、技術服務,幫助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開展集產品研發、中試、技術改造、進貨驗收、出廠檢驗于一體的公共檢測服務。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向企業通報國外有關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等技術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與應對措施建議。 第十條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申報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升平臺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推動有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促進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的有效對接。有條件的專業鎮可設置維權援助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推動專業鎮實施“創新知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通用規范”,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效能。支持專業鎮組建知識產權聯盟,降低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成本。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開展專利分析及預警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信息網絡技術運用。推動企業信息化運用與提升,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提高中小微企業研發、營銷和管理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鼓勵探索新的商業模式和新的經營業態。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為企業提供網上展示銷售、交易支付等商務服務,拓展企業銷售渠道,降低營銷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 第十二條 建立“品牌培育基地”。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承擔省、市兩級政府質量獎以及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培育工作。為中小微企業申報名牌、馳著名商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原產地標識等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三條 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建立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建成一批具有配套服務和創業孵化功能的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場地費用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給予創業孵化補貼。對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從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 組建產學研一體化平臺。推動形成引智、引才、引標準、引機構的機制,切實引進高級技術專家、高技能人才以及國際和國內的檢測、設計機構,支持國家級、省級創新平臺在專業鎮設立分支機構,破解當地資源短缺問題,提高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的服務層次和水平。實施“一校一鎮”戰略,與科研院所和高校開展全面合作,利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術、人才、設備、成果等優勢,促進創新成果產業化。組織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鼓勵申報各地市、省及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培育商業性產學研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探索建立股權投資機制。依托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結合中小微企業對職工技能水平的實際要求,篩選一批優質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與中小微企業合作開展“校企雙制”辦學。 第十五條 發展專業化服務團隊。利用現有技能大師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圍繞專業鎮特色產業需要有針對性地開設實訓項目。參與制定完善產業發展亟需的職業(工種)標準和專項能力考核規范,對未列入國家職業大典與考核的新職業(工種)及專項能力,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核發《廣東省職業技能評價證書》,在廣東省內享受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同等待遇。探索設立職稱申報受理點。將繼續教育延伸到專業鎮,支持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積極申報國家級和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申請設立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或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人才和高級人才,提升專業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加強與港澳臺及國內外生產力促進機構交流合作。加強與境內外生產力促進機構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特別是港澳臺地區生產力促進機構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經驗,提升平臺服務能力。加強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聯盟建設,鼓勵同類型專業鎮間共建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推動專業鎮轉型升級。 四、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加大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投入。加大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投入,省財政一次性新增安排5億元,設立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并制定具體使用辦法。各市、縣、鎮也應根據實際,設立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投入。省財政2012年-2014年安排2.5億元,并制定具體使用辦法,鼓勵專業鎮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創業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和開放性的專業化技術服務,參照國家創新基金安排方式,對其技術服務運營費用、技術轉移服務費用等給予補貼,促進更多技術成果轉讓和產業化。 第十九條 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參照“雙轉移”資金扶持使用辦法,采取競爭性方式取得財政扶持資金。部分財政資金可用“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扶持。在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貸款貼息資金,將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基礎條件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納入支持范圍,給予專項貼息支持。 第二十條 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按照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享受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聯合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建設“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推動科技金融互動互融發展。引導和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在專業鎮設立分支機構,探索在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現場辦公,專人專門服務中小微企業,縮短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審批周期。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的合作,共同開發適合專業鎮產業特色的金融產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視同成長型中小企業,享受省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給予土地等生產要素優惠政策。對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涉及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各地傾斜安排其所需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對列入《廣東省優先發展目錄》且用地集約的中小微工業企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建立企業用地預申請制度,有效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用地。對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涉及的用水、用電等生產要素優先供應,并參照享受省內重點企業生產要素減免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一站式”公共服務體系。將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網上辦事大廳),為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推廣、質量檢測、人員培訓、專利服務以及政府網上辦事等“一站式”服務,采取代辦等方式為企業提供便捷服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登記注冊為企業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實行免收登記費、允許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免繳首期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可延長至2年,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參與建設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省統籌國家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專項補助。對符合規定年齡、工作年限、職業資格等條件的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骨干人員,鼓勵在就業地直接申請入戶,同時加大對專業鎮異地務工人員的積分入戶力度,確保可按積分享受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 五、考核與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 制定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的管理與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市場化運作、企業化運營、績效激勵導向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運行模式,完善服務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對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實施績效考核,依據服務績效,對信譽好、服務優、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給予服務獎勵、財政經費扶持,促進優質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加快發展。2012年-2015年,每年由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組織考核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對考核優秀的前20家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省財政從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中給予100萬元/家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把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作為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結合專業鎮產業發展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明確建設目標和重點建設任務,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導。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在中小微企業初創階段的支持作用、成長階段的引導作用、成熟階段的監管作用,形成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工作合力。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