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2〕8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29日
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2.2省指揮部辦公室
2.3地方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2.4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預防預警
3.1.1預防
3.1.2監測
3.1.3預報預警
3.1.4預警行動
3.2應急處置
3.2.1響應啟動
3.2.2應急速報
3.2.3現場處置
3.2.4社會動員
3.2.5應急終止
3.3恢復重建
3.3.1善后處置
3.3.2調查評估
3.3.3恢復重建
3.4信息發布
4 保障措施
4.1隊伍保障
4.2資金保障
4.3物資保障
4.4平臺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教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7.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I級)
7.2重大地質災害(II級)
7.3較大地質災害(III級)
7.4一般地質災害(Ⅳ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省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減輕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
地震、山洪等災害引發次生地質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各地、各有關單位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資源共享,確保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2 組織體系
2.1 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廳,省國資委,省廣電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省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省粵電集團、鐵投集團,南航集團公司、廣東保監局、南方電監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氣象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廣鐵集團、廣東電網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宣傳報道的協調工作。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編制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與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協助有關單位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
(4)省教育廳:負責危及托幼機構及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災害發生時幼兒、幼師及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實施災區交通疏導,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6)省民政廳:協助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督促指導災區做好受災困難群眾生活救助;指導做好災后民房恢復重建。
(7)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突發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預算,審查救災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災應急資金的下撥和監督管理;督促市、縣級財政落實本級財政負擔的應急防治資金和救援資金。
(8)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危及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災害發生時技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技校學生就學問題;開展技校學生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9)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核查地質災害災情與誘發因素,實時掌握災情險情動態信息,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根據災情、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建議;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與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指導做好災后恢復重建、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10)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
(11)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城鄉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監測和處置災區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督導工作。
(1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沿線和危害交通干線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保障道路暢通;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志;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3)省水利廳:負責水利設施和沿線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14)省農業廳: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5)省衛生廳: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和醫院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必要時提供醫療技術支持。
(16)省國資委:負責督促省屬非煤礦山企業對所屬礦區及影響范圍內危及企業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治理,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7)省廣電局:負責協助播發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等信息,及時、準確報道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防災救災法規、政策及防災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
(18)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督促非煤礦山等企業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19)省旅游局:負責協助處理旅游景區內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統籌指導旅游景區內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20)省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負責組織地質勘查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勘查、監測、治理;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搶險救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及災后恢復重建選址評估等工作,并提供技術支持。
(21)省粵電集團、廣東電網公司:負責及時修復災區被損毀的供電設施、設備,保障災區應急救援用電,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22)省鐵投集團:負責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沿線及其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組織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沿線路域范圍內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相關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城際軌道交通運輸暢通;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物資運輸工作。
(23)南航集團公司:負責緊急情況下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
(24)廣東保監局:負責建立完善突發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25)南方電監局:負責協調、督辦電力企業做好災區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26)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做好通信應急保障工作,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災害現場應急通信暢通。
(27)省地震局:負責提供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監測與突發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并進行研判。
(28)省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及時、準確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加強災區氣象監測預報,為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
(29)省軍區:根據省指揮部的申請,負責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加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行動。
(30)省武警總隊: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31)廣鐵集團:負責所轄鐵路沿線和危害鐵路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組織所轄鐵路沿線路域范圍內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鐵路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運輸暢通;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的運輸工作。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國土資源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為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指揮部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指揮部文件,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突發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省指揮部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成立突發地質災害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預警
3.1.1 預防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氣象預測信息,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2)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系統。
(3)發放“防災明白卡”。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當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并將涉及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單位、住戶及責任人手中。
(4)鼓勵報災報險。鼓勵支持群眾和單位通過信件、電話、短信等各種形式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要按照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報告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
3.1.2 監測
(1)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單位進行地質災害隱患巡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落實監測單位和監測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
(2)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設立地質災害報警中心,并向社會公布報警電話。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警信息后,要迅速組織處理,并將情況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警后,要初步核實災情,及時研判,并報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時,省國土資源廳立即派員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查明情況,指導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置。
3.1.3 預報預警
(1)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各有關單位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分為5個級別。其中,1級、2級預警為關注級,1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小,2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小;3級預警為注意級,用黃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4級預警為警報級,用橙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5級預警為加強警報級,用紅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
(3)各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要密切合作,及時發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實現資源共享。負責預報預警的單位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開展地質災害中期、短期趨勢預測和臨災預報預警。
(4)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水文等部門組成的專家組會商,提出預報等級意見,按程序審批后按規定發布。
(5)預報災害發生地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三防部門及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要注意及時查收預報機構發出的未來24小時區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手機短信。
3.1.4 預警行動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達到3級以上預警等級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部署,提出預警措施和應對方案,并通報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
(1)預報等級為5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避免人員傷亡。
(2)預報等級為4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強巡查,加密監測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降雨量變化,一旦發現地質災害險情,立即發布緊急撤離信號,并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預報等級為3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工作。
3.2 應急處置
3.2.1 響應啟動
按照地質災害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的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等級時,按照最高預警等級災種啟動應急響應。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四個等級。
(1) 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涉及跨省行政區域、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
(2) II級響應
發生重大地質災害,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II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及時將應急調查報告上報國土資源部。
(3) III級響應
發生較大地質災害,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III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國土資源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4) IV級響應
發生一般地質災害,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2.2 應急速報
(1) 速報時限
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并隨時續報災害處置進展情況。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速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和國土資源部。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后兩小時內速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
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較大、一般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兩小時內速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速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地質災害報告后4小時內速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
(2) 速報內容
突發地質災害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死亡、失蹤和受傷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采取的對策措施。
3.2.3 現場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3.2.4 社會動員
突發地質災害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5 應急終止
突發地質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變更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災害救助,轉移和安置災民,安排災民生活,開展現場清理、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 調查評估
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調查意見,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基本災情(人員傷亡、失蹤和財產損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地質災害成災原因、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見與建議等。
3.3.3 恢復重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受災地區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對規劃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4 信息發布
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救援、災害損失等相關信息。
4 保障措施
4.1 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建設,在現有各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的基礎上,利用就近地勘隊伍充實應急力量,保證相對穩定和相應數量的技術人員,滿足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
4.2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4.3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4.4 平臺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實現語音通信、視頻會議、圖像顯示及預報預警、動態決策、綜合協調與應急聯動等功能。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新聞媒體、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 名詞術語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I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000萬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長時間中斷,或特別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4)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
7.2 重大地質災害(II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較長時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4)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7.3 較大地質災害(III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短時中斷,或較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7.4 一般地質災害(Ⅳ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交通運輸中斷,或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