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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2〕68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流通領域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流通業、推動轉型升級的決策部署,按照省主要領導在全省流通工作會議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流通領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省政府和廣州、深圳、珠海、汕頭等較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流通領域的政府規章,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涉及流通領域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點及標準 各地、各部門要對涉及物流業、批發業、零售業等流通領域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重點清理涉及收費、土地、水電價格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凡與《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1〕59號)等政策文件相抵觸、不一致的,要及時予以修改完善或廢止。 本次清理工作的具體標準、程序和方法,按《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省政府令〔2009〕138號)執行;同時,一并參考省法制辦《關于開展涉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法〔2011〕48號)實施。 三、有關要求 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省法制辦、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流通領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確保按時完成清理任務。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牽頭制定和實施或配合實施的流通領域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形成清理工作報告并填好相關表格,附上相關文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法制辦、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流通領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負責匯總所轄縣、區及其部門的清理結果,形成清理工作報告并填好相關表格,于11月20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法制辦、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法制辦、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單位要認真匯總各地、各部門的清理結果及意見,加強審核把關,并按規定程序完成相關文件的廢止、修改工作,需省政府協調事項及時上報。 各地、各部門在清理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 附件:1.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清理工作情況表 2.較大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表 3.其他市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表 ? ? ? ? 省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