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2〕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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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 鄉賢反哺工作的意見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大海內外杰出鄉賢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者、改革開放事業的重要開拓者、建設幸福廣東的重要參與者。為進一步凝聚鄉賢力量,鼓勵外出鄉賢回歸家鄉投資興業,發揮鄉賢對家鄉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推動珠三角地區升級發展、東西北地區加快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促進鄉賢反哺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開展“鄉賢反哺”主題招商活動,利用世界客商大會、僑博會、新粵商大會等品牌活動,為鄉賢搭建回歸橋梁。在鄉賢企業集中的地方建立工作站、聯絡點,密切鄉賢與家鄉的聯系,為外出鄉賢回饋家鄉做好相關服務。充分發揮地方商會、社團組織的作用,推動鄉賢企業回鄉投資。各地要出臺措施積極吸納鄉賢資本參與本地建設,支持在外鄉賢通過資本運作參股本地企業,支持按照市場規則回鄉建設或與政府合作共建工業園區、經營性基礎設施等項目。 (二)加快完善承接平臺。鼓勵各地依托現有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等各類園區,承接鄉賢回歸投資項目。鼓勵鄉賢企業抱團回鄉投資,在現有各類園區中建設“園中園”。抱團回歸鄉賢企業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用地需求超過現有園區承受限度的,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按規定程序另行規劃建設新園區。符合相關規定的,省有關部門可根據當地政府申請納入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各類園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平臺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企業進得來、留得住、發展好,為鄉賢回歸企業打造優質承接平臺。 (三)切實保障企業用地。各地要建立鄉賢回歸企業用地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對優質項目用地指標給予重點支持、優先安排。對列入《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的鄉賢回歸工業企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鄉賢回歸企業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省國土資源廳要實行用地報批聯合審查制度,加快審批進度。鼓勵和引導鄉賢回歸企業參與“三舊”改造并享受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四)加強財政資金支持。落戶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的鄉賢回歸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企業轉移獎勵資金和產業轉移重點園區重點產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支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鄉賢回歸企業的技術研發、技術改造和升級擴能,并對鄉賢個人的納稅貢獻給予適當獎勵。對科技界鄉賢在家鄉搭建產學研平臺,推動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應用的,各級相關專項資金予以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鄉賢回歸企業,可享受創業孵化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 (五)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進入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政策性住房、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等領域和開展自主創新的鄉賢回歸企業,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捐資建設公益性設施的鄉賢回歸企業,要積極指導幫助其完善捐贈手續,享受稅費優惠政策。鄉賢回歸企業在轉出地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等資格的,在有效期內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可延續認定資格,享受稅費等優惠政策。對落戶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的鄉賢回歸企業實行“零收費”制度,除國家規定統一征收的稅費外,不再征收省級以下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各地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在國家的相關政策內,鄉賢回歸企業用水、用電及其他收費按照當地同類企業的最低標準執行。 (六)積極提供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向鄉賢回歸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支持省和各地融資擔保平臺等各類融資服務機構積極向鄉賢回歸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鄉賢回歸企業融資。積極支持鄉賢回歸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鄉賢回歸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七)加強人力資源保障。加大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轉移就業工作力度,提高本土化用工比例和勞動力技能水平,積極解決企業對技能型勞動力的需求。通過舉辦“南粵春暖”等就業服務活動,在鄉賢回歸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搭建平臺。加強與外?。▍^)人力資源聯網對接,積極幫助鄉賢回歸企業引進急需中高端技能人才。鼓勵在外經營人才、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高等院校畢業生等回鄉創業發展。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回國投資創業的鄉賢,優先辦理外國專家來華許可。 (八)大力提升服務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了解鄉賢和鄉賢回歸企業的政策訴求,創新服務方式方法。簡化鄉賢回歸企業辦理手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對工商注冊、用地、用水、用電、用工、環評、立項等方面的審批事項,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有條件的地區要開通“一站式”服務平臺。各地要建立鄉賢名錄和鄉賢回歸企業資料庫,對在外鄉賢和鄉賢回歸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對回鄉創業的鄉賢,積極提供創業培訓、創業信息、咨詢指導、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和跟蹤扶持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妥善解決回歸鄉賢及其直系親屬的入戶、社保、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需求,解決海外回歸鄉賢的簽證、居留等相關問題。 (九)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鄉賢,要采取多種形式給予表彰獎勵。拓寬回歸鄉賢政治參與渠道,切實提高其社會政治地位;鼓勵海內外鄉賢回鄉參加鄉賢理事會,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指導支持回歸鄉賢發起成立或積極參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對鄉賢在外幫助家鄉和企業開展招商引資、開拓市場、擴大經貿合作,或與家鄉政府部門合作共建代理招商網點的,要根據所作貢獻給予相應獎勵。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發揮鄉賢對家鄉建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協調和溝通服務機制。各地要制訂完善本地鄉賢回歸企業認定標準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組織開展回歸認定工作,編制回歸企業名錄,完善細化本地推動鄉賢回歸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廣泛宣傳鄉賢回歸家鄉投資興業的典型事例,形成深入實施“反哺工程”的良好氛圍,引導鄉賢回歸。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