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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2〕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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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繼續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增強省有關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總規模由1.8億元擴大至2.5億元,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將2013—2014年安排的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提前在2012—2013年投入使用。省財政一次性新增安排5億元支持專業鎮建設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平臺。2012—2014年安排2.5億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負責)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要積極研究落實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省財政廳會省有關單位負責) (三)進一步減免緩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國家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國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省物價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努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省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五)積極發展小金融機構。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六)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放大效應,逐步研究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初創期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長性小型微型企業以股權登記、托管、融資等方式,促進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對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質押、掛牌全國性場外或區域性場外市場等多種方式融資。發展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通過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認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加快我省中小企業社會化融資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省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負責) (七)規范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省金融辦、物價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三、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 (八)抓好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1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九)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經營場所。各地級以上市要優先保障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用地計劃指標。在有條件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等工業園區可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按國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創辦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省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外經貿廳、科技廳負責) (十)積極支持民間投資創業。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出臺我省相關領域、行業引進民間投資的具體辦法。確定一批省重點鼓勵和扶持的民間投資項目,特別是全省遴選的500家重點創新幫扶高成長性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項目,享受與省重點項目和現代產業500強同等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單位負責) 四、進一步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省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等要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促進節能減排,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負責)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實施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工程,認定和重點扶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政府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準制定。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在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地稅局,國稅局負責) (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工作。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省知識產權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五、多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 (十四)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深入推進“廣貨網上行”活動,推動小型微型企業應用電子商務“上網觸電”。積極落實國家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的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申請納入國家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及銷售網店目錄。加快出臺扶持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文件,扶持一批電子商務標桿小型微型企業,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拓展經營領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十五)發揮展銷平臺服務作用。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大力推進市場化專業化辦展改革,積極推動我國中小企業與世界其他國家(地區)中小企業交流與合作,為企業創造更多商機。大力推進廣貨全國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建設集中采購分銷平臺,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采購、集中配送等方式降低采購成本。加快推進廣東商品國際采購中心、廣東商貿城、南方現代物流公共信息平臺等重點項目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外經貿廳負責) (十六)改善通關服務。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省外經貿廳、質監局,海關廣東分署、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十七)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進一步落實好促進小型微型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相關措施,允許聯網監管企業和符合相關條件的非聯網監管B類以上企業進行內銷“集中申報”,可在內銷當月內(最遲在次月15日前)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省外經貿廳,海關廣東分署、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六、切實提升小型微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十八)支持管理創新。實施民營企業家素質提升工程,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范活動。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咨詢服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負責) (十九)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省質監局、知識產權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十)加強人力資源支撐。加強小型微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指導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給予培訓費補貼,補貼標準可參照分類補助標準執行。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負責) 七、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一)加快推進小型微型企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5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重點培育15個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認定和扶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重點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各縣(市、區)、專業鎮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信息、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平臺,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負責) (二十二)強化經濟運行監測預警。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省統計局、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外經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八、強化檢查考核 (二十三)強化工作考核。充分發揮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和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的統籌、組織協調作用,明確部門責任,加強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省政府每年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民營經濟工作考核范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四)組織專項督查。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發〔2012〕14號文和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其中,國發〔2012〕14號文已作部署但本實施意見未作分工的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省政府將對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專項督查。(省府辦公廳、省監察廳會有關單位負責)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