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處置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府辦公廳
2013年1月21日
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2.3 地方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3.1.2 預警
3.1.3 預警響應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先期處置
3.2.3 響應啟動
3.2.4 分類響應
3.2.5 現場處置
3.2.6 社會動員
3.2.7 安全防護
3.2.8 現場評估
3.2.9 區域交流
3.2.10 應急終止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3.3.2 事故調查
3.3.3 保險理賠
3.3.4 總結評估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醫療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設施保障
4.8 平臺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7.1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分級標準
7.1.1 Ⅰ級預警
7.1.2 Ⅱ級預警
7.1.3 Ⅲ級預警
7.1.4 Ⅳ級預警
7.2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分級標準
7.2.1 特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Ⅰ級)
7.2.2 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Ⅱ級)
7.2.3 較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Ⅲ級)
7.2.4 一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Ⅳ級)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切實加強全省城市地鐵(含輕軌,下同)事故災難的防范與處置工作,建立統一指揮、高效處置、規范管理的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保障和防備體系,全面提高全省應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城市地鐵運行正常。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地鐵運營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特別重大及負責處置的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城市地鐵遭受核、生化、大規模劫持人質等恐怖襲擊事件的應急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千方百計確保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地鐵交通系統正常運行。
(2) 屬地為主,處置有序。城市地鐵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負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先期處置,通過建立聯動機制,確保處置工作規范有序。
(3) 平戰結合,科學決策。相關部門和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注重風險隱患排查。省有關單位、地鐵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督查,共同組織應急演練,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2 組織體系
2.1 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廳、外辦,省安全監管局、港澳辦,省臺辦,省地質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氣象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1)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協調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積極宣傳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2)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災后重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
(3)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儲備應急頻率資源,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暢通,協調有關單位盡快組織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施。
(4)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公安機關維護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現場治安,實施警戒和保護;組織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做好事發現場和相關區域交通管制、警戒和疏導工作。
(5)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受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
(6)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的使用,保證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7)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地鐵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訂落實監測防治措施,協助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8)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監測與評價,加強監控,防止因城市地鐵事故災難衍生環境污染事件;參與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9)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協調城市地鐵沿線區域建設工程和附屬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指導城市地鐵沿線周邊道路、燃氣管線和建(構)筑物的搶險處置;協調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督導工作。
(10)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應急運輸保障;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手續。
(11) 省水利廳:負責城市地鐵沿線周邊地區水利設施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12) 省衛生廳: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組織搶救和治療傷員、現場防疫和消毒工作。
(13) 省外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公民、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處理工作。
(14)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城市地鐵事故災難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并對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15) 省港澳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港澳地區公民、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處理工作。
(16) 省臺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臺灣地區公民、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處理工作。
(17) 省地質局:負責組織實施地鐵沿線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18)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盡快恢復受破壞的公用電信網和互聯網通信設施。
(19) 省地震局:負責提供地震資料信息并提出地鐵應對地震災害防范對策,組織協調地鐵遭遇地震災害的緊急救援工作。
(20)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事發地鐵沿線區域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的預警。
(21) 省軍區: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根據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協調駐粵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22) 省武警總隊:根據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23) 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發生電網大面積停電,負責組織轄區內事發現場的電力應急搶修,及時恢復地鐵正常供電;發生其他地鐵電力中斷,配合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做好電力應急搶修,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指揮、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指揮部文件,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針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省交通運輸廳及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成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1)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督辦城市地鐵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鐵交通監測體系和運行機制;匯總、分析相關檢測信息;收集、匯總城市地鐵交通運行狀況并提交報告。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每3個月向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提交關于城市地鐵運行狀況的書面報告,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每半年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關于城市地鐵運行狀況的書面報告。
(2) 省級、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建立城市地鐵運行監測網絡,監督、檢查城市地鐵運營情況。各級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對業務范圍內有可能引發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并及時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城市地鐵運營單位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開展風險分析,建立監測預警系統,加強日常檢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3) 城市地鐵運行監測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相關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設備及安全運營管理情況。
3.1.2 預警
(1) 對于城市地鐵系統以外的預警信息,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主動建立與對應信息來源部門的信息通報機制,確定信息通報的內容、時間、程序、方式等。
(2) 預警內容包括:可能引發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人員、設施設備及環境的狀態預警,自然災害預警,縱火、爆炸、投毒、恐怖活動等預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脅城市地鐵運營安全的預警。
(3)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由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研究提出預報等級意見,按程序審批后按規定發布。
3.1.3 預警響應
(1) Ⅰ級預警省指揮部辦公室收到特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后,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領導小組)。經國家領導小組核定,達到Ⅰ級預警的,由國家領導小組啟動Ⅰ級預警。省指揮部辦公室按照上級指揮機構的總體部署啟動相應的預警。
(2) Ⅱ級預警省指揮部辦公室收到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后,經省指揮部核定,達到Ⅱ級預警的,啟動Ⅱ級預警。主要包括立即啟用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城市地鐵運營單位開展排查工作;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專家對事態發展作出研判,提供決策建議;專業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確保接到命令后5分鐘內出發。必要時,要求地鐵停運,加強地面公交運力,及時疏導乘客。
(3) Ⅲ級、Ⅳ級預警Ⅲ級、Ⅳ級預警,由相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參照省的做法。省指揮部辦公室予以指導。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 報告原則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信息報告,以“快捷、準確、直報、續報”為原則。最先接到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信息的單位要在1小時內向上級單位或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特別重大、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地鐵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兩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并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2) 報告程序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告,當地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事件嚴重性逐級上報。特別重大、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災難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續報內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處置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相關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立即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相關單位接報后,要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同級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任務執行情況。主要包括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災難現場,做好證據收集等。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好標記,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災難事發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2.3 響應啟動
按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 Ⅰ級響應國家啟動Ⅰ級響應后,省指揮部在國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2) Ⅱ級響應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Ⅱ級預警發布后,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3) Ⅲ級響應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Ⅲ級預警發布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交通運輸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 Ⅳ級響應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Ⅳ級預警發布后,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縣(市、區)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4 分類響應
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事故發展動態,針對不同類型事故災難及其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各有關單位要將應急響應的情況及時報送省指揮部。
(1) 火災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制定完善的消防應急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方案。
處置火災事故要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快速反應,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災發生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工作人員要立即撥打電話“119”、“110”報警,并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機構及有關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2) 地震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各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先救人、后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要害部位設施,后搶救一般設施。
各級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及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發布破壞性地震預報后,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要求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對在建工程和有關設施、設備采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及時準確通報地震信息。
地震發生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地震局要及時將災情報告有關單位,組織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機構及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3) 爆炸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針對列車、車站、主變電站、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范部位制定防爆措施。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要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城市地鐵發生爆炸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立即組織疏散乘客、排除險情;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衛生部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機構及有關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發生爆炸的報告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4) 大面積停電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供電系統和應急電源系統設備維護,制定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做好大面積停電應急準備工作。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城市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供電部門要根據地鐵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盡快恢復供電。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機構及有關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5) 列車相撞、脫軌、踩踏事件
處置城市地鐵列車相撞、脫軌、踩踏事件,實行“迅速反應,先救治傷員、疏散乘客,后恢復運營”的原則。城市地鐵列車相撞、脫軌、踩踏事件發生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協助做好城市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事發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接到列車相撞、脫軌、踩踏事件的報告后,要立即協調地面公交等有關單位配合城市地鐵運營單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立即通報當地公安、衛生、安全監管、消防等單位,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機構和有關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接報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6) 惡劣天氣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制定熱帶氣旋、暴雨、高溫、大霧、灰霾、道路結冰、大風等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各級氣象部門要及早發布各項惡劣天氣預警信息,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及早做好相關應急準備措施。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收到惡劣天氣預警信息后,要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7) 地質災害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制定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根據事故級別,及時向相應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由相應的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地鐵沿線地質災害巡查。
(8) 核、生化、毒氣襲擊
核、生化、毒氣襲擊事件應急處置,貫徹“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城市地鐵發生核、生化、毒氣襲擊后,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積極開展事故現場的先期處置,組織做好乘客疏散、搶救傷員等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事發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接報后,要立即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門,協調做好現場封鎖、乘客疏散、救護工作。必要時,當地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程序向駐粵部隊請求支援。核、生化、毒氣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駐粵部隊等相關專業隊伍處置,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處置。
3.2.5 現場處置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成立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事故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下達應急處置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3.2.6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參與應急處置。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 安全防護
(1)現場處置人員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事發現場相關規定。公安、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配備專業防護裝備,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并由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配發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2)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群眾(含乘客)的安全防護工作。包括制訂群眾安全防護措施;確定緊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和程序等,指定有關單位具體負責疏散、轉移和安置;啟用應急避護場所;維護事發現場治安秩序;組織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2.8 現場評估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態發展趨勢,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3.2.9 區域交流
省交通運輸廳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交流。
3.2.10 應急終止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省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環境污染消除、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等,盡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及時消除事故災難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3.3.2 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由國家領導小組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由省指揮部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一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由地鐵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由省指揮部牽頭組織調查組。
3.3.3 保險理賠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財產保險理賠工作。
3.3.4 總結評估
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省指揮部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類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處置建議,在兩個月內完成總結報告并上報省人民政府。
3.4 信息發布
(1)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2)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地點、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等有關單位要加強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開展相應的培訓、演練。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加強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隊伍實戰能力。
4.2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 物資保障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門要根據當地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并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
4.4 醫療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4.5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道路運輸保障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協調提供轉移乘客、運送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所需的應急運輸車輛,為應急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協調地面公交,開設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4.6 治安保障
事發地公安部門要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加強地鐵運行指揮調度系統等專用通信網絡建設,確保專用通信網絡暢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電信網和互聯網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4.8 設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人口密度、分布及城市規模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在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的物資,提高必要的醫療條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要設計、建設滿足緊急救援、人員逃生的緊急通道和空間。
4.9 平臺保障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加強應急平臺建設。省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全省城市地鐵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并實現與省、市應急平臺互聯互通。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地鐵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地鐵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名詞術語
6.1.1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1.2 城市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 件
7.1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分級標準按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7.1.1 Ⅰ級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7.1.2 Ⅱ級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7.1.3 Ⅲ級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7.1.4 Ⅳ級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7.2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分級標準按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7.2.1 特別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Ⅰ級)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2) 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3)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4) 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5) 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交通運輸部響應。
7.2.2 重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Ⅱ級)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2) 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4) 超出地鐵所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7.2.3 較大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Ⅲ級)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2)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 造成1條以上線路全線停運兩小時以上,乘客嚴重滯留的;
(5) 超出城市地鐵運營單位應急處置能力;
(6)需要由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響應的其他事件。
7.2.4 一般城市地鐵事故災難(Ⅳ級)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2)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3) 造成1條以上線路全線停運半小時以上兩小時以下,乘客大量滯留的;
(4) 城市地鐵運營單位處置能力范圍內的其他城市地鐵事故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