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
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認真梳理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在2013年6月之前抓緊制定本地、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對涉及到地方性法規、規章修訂的,要抓緊按程序開展有關修訂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并適時對方案進行調整完善。各地、各部門在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本方案印發實施之日起,《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05〕1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7日
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近年來,我省深入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投資方式多樣的管理格局。但是,現行投資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省加快轉型升級的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改革思路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的要求,不失時機深化改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發展新活力,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先行先試,大膽創新,系統性、全流程改革企業投資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使企業投資活動更加便捷,充分發揮法定機構、社會組織的專業服務功能,形成法律約束、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誠信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格局,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新型企業投資管理體制。
改革的基本要求: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做到改革的決心要大、下放的權力要實、撤銷的項目要細、轉移的目錄要清、精簡的流程要明、接受的監督要嚴,努力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適應的營商環境,為企業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和提高競爭活力創造良好條件和機制。
——縮小審批范圍。進一步精簡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審批事項和審查環節,規范審批備案過程中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力爭到2015年,審批事項壓減70%左右。
——優化管理流程。推動同類事項及同一部門負責的事項歸并辦理,大幅壓減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力爭到2015年,項目辦理時限總體縮短50%左右,地級市以上投資審批和備案事項網上辦理率達90%。
——競爭配置資源。對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投資主體,支持民營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配置公共資源。
——轉移管理職能。推動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將報建和驗收事項轉移給法定機構承擔,提高標準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
——增強規劃約束。強化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各類規劃作為項目投資建設的重要依據。
——加強服務監管。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政府事前咨詢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發揮社會組織協同作用、自律互律,促進企業自覺自控、高效便捷進行投資活動。
二、主要改革內容
(一)取消省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除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將我省核準權限內的28類項目進行分類改革,其中不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一律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改為競爭性配置,從而形成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體制。對需要上報國家核準的項目,仍按國家規定程序上報。
(二)改革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
簡化企業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備案手續,推行網上在線備案,所需提供的書面材料全部改為網上報送。備案系統與工商、公安等系統聯網確認企業信息的真實性,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信息即時發送企業并同時送各有關部門。企業應如實填報備案內容,并對備案信息內容真實性負責。企業投資項目原則上按項目屬地在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區域項目在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修訂《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杜絕變相審批,實行真正意義上的備案制。其他部門涉及投資項目的備案事項均按規范自由裁量權、實行標準化管理的原則進行改革。相關審批、監督權限原則上與項目備案管理權限相一致。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聯”辦理流程。
在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立項階段,項目備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全部改為同步“并聯”辦理。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互連互通的信息系統,實現審批信息共享。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的事項,由牽頭辦理部門負責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不再由企業逐個部門辦理,部門內部審核與征求其他部門意見同步辦理。
(四)實行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
對交通、能源、城建、社會事業等涉及公共資源的領域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政府通過制定規劃,確定開發建設總量,做好重大項目布局,明確技術標準、準入條件等,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投資主體,為各種所有制企業創造更加平等的投資環境,將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公平公正配置與鼓勵民間投資有機結合起來,為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創造條件。
1.交通項目。對省交通專項建設規劃確定的、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鐵路、軌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碼頭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以企業資信、資源利用效益等作為競爭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權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和岸線資源使用主體。
2.電源項目。對燃煤火電、天然氣發電、風電、水電項目,將環保排放、用地規模、建設工期、投資概算、單位能耗、上網電價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權招標等方式,競爭性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具體項目根據專項規劃、建設條件落實、電源建設需求等情況確定。
3.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各級政府批準的專項建設規劃,對城市水廠、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將產品價格和服務質量作為主要競爭條件,采取BOT(建設-經營-移交)、BT(建設-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選擇投資主體。
4.水泥項目。按照全省水泥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國家分配給我省新上水泥項目規模,確定區域項目布局及建設總量。新建水泥項目必須與能源消費等量置換、淘汰落后產能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等相結合,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新建水泥項目業主。
5.其他領域項目。對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其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領域,由相關部門編制專項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引入市場機制,推行競爭性配置。
(五)強化規劃體系的指引作用。
強化規劃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規劃對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構建科學合理的規劃體系,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管理,增強規劃對企業投資行為的指導性和約束性。
1.完善規劃體系。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為指導,以區域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規劃等規劃為主體,形成層次清晰、功能互補、相互銜接的規劃體系。
2.做深做實省級專項規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在產業政策、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銜接,明確建設總量目標、區域布局,并對資源配置方式和規劃實施作出安排。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差別化的財政、投資、產業、土地、環境等區域政策。
3.強化規劃的法律地位。經依法批準后的各類規劃對具體空間開發和項目投資活動具有法律約束力。規劃編制要廣泛征詢社會各界意見,深入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擴大公眾參與和民主監督。完善規劃實施監督評估制度,落實規劃實施的法律責任。
(六)優化用地審批流程。
1.改革用地預審辦法。單獨選址項目中,壓覆礦產資源審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認定與用地預審同步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在前兩個事項審查通過后,同一文件出具。已辦理批次用地的園區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單個項目,以及已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證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進一步簡化線狀工程用地預審手續。
2.簡化用地報批手續。上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農轉用、征收土地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規劃調整和建設用地同時報批。將報國務院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材料由現行的34項減少為19項,報省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材料由現行的23項減少為12項。使用林地審核、社保審核與用地審核同步辦理,并由省國土資源部門一并報省政府。推廣運用統一的建設用地報盤軟件,部分報件不再報送紙質材料。
(七)簡化項目規劃報批手續。
1.歸并辦理事項。將由同一級政府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與用地規劃許可合并辦理;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事項不再單獨辦理,并入工程規劃許可事項辦理。
2.規范審批行為。按照標準化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核內容,細化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推行網上報批。完善規劃許可審批公示制度,規劃批前公示應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該項目地塊的規劃條件與擬批準的項目規劃內容一并公示。
(八)改進環評制度。
1.實行環評備案。將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推行網上環評備案。改事前審批為事后監管,對環評備案項目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和環保驗收。
2.合理簡化手續。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科學測算規劃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核定環境容量,實施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已開展規劃環評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實行簡化環評手續,由省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并發布簡化環評文件的規范。項目環評涉及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核意見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征求海洋等相關部門意見,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審核與征求意見同步辦理。已納入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原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3.減少環評前置條件。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實行由環保部門視情況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九)改革各類報建及驗收事項管理。
按照公開透明、簡便利民、高效統一的原則,創新管理方式,建立行政部門審查與法定機構審查兩種審查方式并行的模式。省有關部門按以下原則提出具體改革意見:
1.保留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開工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審批、招標文件備案等報建和驗收事項,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保留的事項,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審查內容,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限。工程規劃許可的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的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規劃許可信息作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的依據。
2.設立法定機構承擔其他報建和驗收事項。結合事業單位改革,依法設立具有綜合性專業審查職能的法定機構。除上述確需保留審查的事項外,對其他報建和驗收事項,企業可自主選擇由行政部門或法定機構辦理,誰審查誰負責。法定機構引入競爭機制,接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并嚴格按照規范和標準辦理驗收手續,不具有自由裁量權,不向企業收取費用,由政府向其購買服務。鼓勵開展綜合性審查驗收。
3.細化并發布全面、明晰的各類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行業主管部門及標準制定部門組織企業、專家、技術人員,充分吸納社會公眾意見,細化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逐步與國際通行準則接軌。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涵蓋每個行業、每個環節、每項技術,做到種類齊全、條款清晰、操作性強,作為企業投資建設、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設計、審查和驗收的依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和法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1.除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其余鼓勵類、允許類的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外商投資項目改為競爭性配置;限制類項目繼續實行核準制;試行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2.除規定必須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不再實行投資項目核準制,企業直接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十一)全面推行網上辦事。
建設省、市兩級統一的集信息公開、網上辦理、便民服務、電子監察于一體的網上辦事大廳,推動實現政務信息網上公開、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社會事務網上辦理、公共決策網上互動、政府效能網上監察。重點突破申報材料和證照電子化等“瓶頸”問題,有效整合跨部門網上辦理事項,優化辦理流程,推進全流程網上辦事,推動各級實體性行政辦事大廳功能向網上辦事大廳遷移。
(十二)建立“指導、服務、監管”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企業自我約束、社會協同自治的原則,完善企業投資管理體制,使企業成為投資項目決策的主體,政府成為監管的主體,逐步實現管理主體從以政府為主向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共同管理轉變;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管理方式從行政審批向標準化、精細化、專業化服務轉變。
1.加強指導。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強化政策引導作用,制定明晰的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搭建投資綜合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各類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行業動態、辦事流程等信息,指導企業開展投資活動。
2.改善服務。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通過大部門體制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調整歸并行政職能,減少職能交叉,精簡審批事項,盡可能減少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審批部門和審批環節。同一部門內承擔的多個審批事項盡可能合并辦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企業投資項目事前咨詢制度,在整合政府相關機構及職責的基礎上,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設定企業投資政務服務機構,為企業無償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并接受企業申訴,提出處理建議。企業投資政務服務機構不提供代辦服務,其工作經費由財政列支。政府部門建立定期的規劃、政策解讀、咨詢和答疑制度,設立日常咨詢服務窗口。培育和鼓勵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業務咨詢和代辦服務。
3.強化監管。創新監管形式和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鼓勵部門間聯合執法、綜合執法,依法依規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對企業違反規劃、產業政策、建設規范、行業標準等規定的項目,堅決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將企業、各類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使其自覺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和遵紀守法,規范開展投資活動。發揮行業自律以及公眾參與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營造守規則、講信用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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