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2013〕60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 單位林則徐銷煙池與虎門炮臺舊址 保護規劃的批復?
東莞市人民政府,省文化廳: 東府〔2010〕92號、粵文請〔2012〕145號請示收悉。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有關規定,經國家文物局同意(文物保函〔2010〕1361號),現批復如下: 原則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林則徐銷煙池與虎門炮臺舊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請東莞市人民政府會省文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冠“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字樣,向社會公布《保護規劃》,并做好《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和文物保護工作。省文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201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