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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3-00251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04-01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3〕153號 發布日期: 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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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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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辦函〔2013〕15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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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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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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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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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地方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預警

  3.1.2 預警信息

  3.1.3 調查報告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響應啟動

  3.2.3 應急終止

  3.3 后期處置

  3.3.1 調查評估

  3.3.2 征用補償

  3.3.3 區域合作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資金保障

  4.2 儲備保障

  4.3 運輸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Ⅰ級)

  7.2 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Ⅱ級)

  7.3 較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Ⅲ級)

  7.4 一般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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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石油供需應急調控機制,提高保障石油供應安全和應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石油供應中斷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確保全省經濟社會正常有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發生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政企協同,密切配合。各有關單位與有關石油煉制企業在應急處置中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共同做好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強化監測,反應快速。加強監測預警,建立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

  (3)統籌兼顧,科學應對。優先保障關系國計民生的石油供應和需求,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最大限度減少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應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發生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全省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組長:分管副省長。

  副組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主任。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省地稅局、統計局、物價局、安全監管局,省鐵投集團,省國稅局,省軍區,廣鐵集團,中國石化茂名分公司、中國石油廣東石化公司、中國石化廣州分公司、中國石化湛江東興公司、中科(廣東)煉化有限責任公司、中海石油煉化有限責任公司,惠州煉化分公司(以下稱中直駐粵石油煉制企業)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及報道工作;會同省有關單位監管互聯網新聞信息,引導網上輿論。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省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省級石油供應中斷應急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組織開展監測、預警、應急準備及處置工作。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石油供應中斷監測預警,修訂、實施《廣東省油品供應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石油調運,督促石油煉制企業正常生產,維護石油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石油供應中斷期間全省成品油供應。

  (4)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調、指導石油生產、加工企業和有關單位加強對石油運輸、儲存和銷售等重要設施、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涉及石油供應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撲救石油運輸、儲存和銷售環節發生的火災,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5)省財政廳:負責保障應急狀態下省級負責的有關應急資金;研究制訂應急臨時相關財政政策。

  (6)省環境保護廳:負責預防和應對石油供應中斷期間有關突發環境事件。

  (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訂和實施石油供應中斷期間應急石油運輸保障計劃,確保應急石油及時、安全運輸。

  (8)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執行石油供應中斷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省內成品油方面稅務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規定研究制訂應急期間具體的稅收緊急措施。

  (9)省統計局:負責提供省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石油加工以及石油庫存等相關數據,協助做好石油供應中斷監測預警。

  (10)省物價局:負責國際石油價格監測預警,執行石油供應中斷期間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加強省內成品油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規定研究制訂應急期間具體的價格緊急措施等。

  (1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石油煉制等相關行業安全生產。

  (12)省鐵投集團:負責制訂和實施石油供應中斷期間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的應急石油運輸保障計劃,確保應急石油及時、安全運輸。

  (13)省軍區:負責與有關單位建立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保障協調機制,實現軍地石油供應中斷應急保障資源共享。

  (14)廣鐵集團:負責制訂和實施石油供應中斷期間所轄鐵路的應急石油運輸保障計劃,確保應急石油及時、安全運輸。

  (15)中直駐粵石油煉制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應急期間向公司總部申請調撥石油,執行省人民政府及公司總部關于應急狀態下石油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指令;執行省人民政府及公司總部確定在應急狀態下的應對措施;加強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石油重要設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發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及時了解、掌握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情況,提請省領導小組決定進入或解除應急狀態、啟動或終止應急響應;按照省領導小組的決定,協調、解決應急處置過程中有關重大問題,并及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負責修訂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監督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辦理省領導小組文件,起草相關簡報;承擔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機構

  發生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省發展改革委要成立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預警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省石油供應中斷監測預警機制及信息收集系統,加強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聯接省、市有關單位及省內大型石油煉制、運輸企業的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網絡,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及國家相關部門報送監測報告;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國際、國內石油價格、供需運行以及省內石油煉化生產、儲備的監測預警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出監測預警報告。

  3.1.2 預警信息

  發生或可能發生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相關單位要及時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預警信息。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可能影響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控制程度,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發展態勢預測,事件級別及應對措施建議等。

  3.1.3 調查報告

  經過分析研判,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石油供應緊張,對較大區域或主要產業將產生嚴重影響的,負責石油運輸、煉化、銷售及管理等有關單位要立即開展相關調查并逐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民政府及國家相關部門提交調查報告。中直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較大以上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按國家相關規定直接上報。其他相關企業要協助政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配合實施相關應急措施。

  應急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相關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各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省領導小組按照規定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2.2 響應啟動

  按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石油供應中斷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由國務院宣布啟動Ⅰ級響應。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領導小組立即派出工作組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決定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宣布啟動Ⅱ級響應。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領導小組立即派出工作組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宣布啟動Ⅲ級響應。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領導小組立即派出工作組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省領導小組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組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尚未達到應急響應標準的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經過分析研判,根據事態控制程度、可能影響程度等,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

  3.2.3 應急終止

  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過評估短期內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后期處置

  3.3.1 調查評估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對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響應過程、應急措施及恢復措施的效果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3.2 征用補償

  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對應急期間的征用、生產、購銷等事項辦理財務結算和補償等事宜;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3 區域合作

  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省際間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提高應對區域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的能力。

  3.4 信息發布

  各級石油供應中斷應急處置領導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處置、損失等相關信息。

  4 應急保障

  4.1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對石油供應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2 儲備保障

  按照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推動在我省建立國家石油儲備和企業商業儲備。

  4.3 運輸保障

  緊急情況下,相關單位要優先保證石油運輸通道的安全暢通。必要時,依法行使社會運輸工具的緊急征用權,確保應急石油能夠及時、安全調運。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開展節約能源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等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石油供應中斷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石油是指原油。

  (2)石油供應中斷是指因外部或各類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我省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買入、輸入或運抵我省的情況。

  (3)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是指應對石油供應緊張,防止、減少對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的影響,采取有效預防、緩解、應對和恢復措施的全過程。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6.3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編制、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 附件

  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Ⅰ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初期發生原油進口減少所在月份的上1個月之前的6個月,下同)日平均進口量減少60%以上,并持續兩個月以上。

  7.2 重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Ⅱ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40%以上,并持續3個月以上。

  7.3 較大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Ⅲ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20%以上,并持續6個月以上。

  7.4 一般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Ⅳ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20%以下,并持續8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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